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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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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发行人股权发生变动,股东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形成的部分)转增股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等情况。股东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存在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风险。自然人股权转让最长适用5年追征期,超期则不予追正。

一、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形成的部分)转增股本,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方作为纳税方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若扣缴义务人未按时扣缴的,转让方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机关催缴规定的日期前缴纳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时承担纳税义务,若滞纳税款会被税务机关追缴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被责令限期缴纳仍少缴或未缴的,处少缴或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关于扣缴义务人责任的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发生的次月十五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虽然不用承担转让方的纳税义务,但从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被责令限期缴纳仍少缴或未缴的,处少缴或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股东如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双方、公司均存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追征期限

1.税款追征期限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或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税款追征期限的特殊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非股票溢价形成的部分)转增股本,股东未申报缴纳个税不构成偷税,最长适用5年追征期。

三、IPO实控人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案例——科净园

反馈问题:

“以列表形式说明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转让发行人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并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说明未缴纳税款的合法合规性及整改措施,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

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转让发行人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具体如下:

1.png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1、股权变动纳税主体并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相关自然人不存在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且被追缴税款的风险较小(1)上述股权变动纳税主体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和《税收完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有欠税情形。(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股权变动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为距今已满5 年,相关自然人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相关自然人在股权变动时未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情况适用上述最长五年追征期的规定,当前已超过前述税收追征期。2、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亦不属于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敬、张茹敏已出具承诺函,“若发行人历史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交易行为,如涉及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或被处罚的情况,将由本承诺人承担补缴责任和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发行人历史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交易行为存在其他税务、工商等问题或与交易相关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和纠纷,亦由本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转让发行人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距今已经超过5 年,且当前已过税收追征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部分股东转让发行人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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