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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IPO大改革!发行条件“已挂牌满12个月”改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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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08: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北交所设立2周年之际,北交所IPO等各项制度迎来重大改革!

1、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创新层公司只要在北交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即可,原先是申报IPO时要满12个月。

2、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目前北交所合格投资者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北交所目前合格投资者已有557万户。

3、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

4、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北交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截至2023年9月1日,北交所上市公司共217家,总市值2623.61亿元。目前已有观典防务、泰祥股份、翰博高新3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实现到沪深交易所的转板。

北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全力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1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宣布设立北交所两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交所第一时间组织学习,对标《意见》要求,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北交所充分认识到,经过两年的建设发展,市场已从平稳开市逐步迈向规模、功能双提升的关键时期,站上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意见》的发布有助于北交所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强化市场功能、改善投资预期、营造良性生态,加快形成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市场品牌、比较优势和特色优势,夯实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基础,是今后一段时期北交所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站在新阶段新起点,北交所将按照《意见》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谋划,坚持能办快办,凝聚各方合力,聚焦促进投融两活、协调发展,集中全所力量全力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以高质量落实工作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思路,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发布首批八项改革创新举措。其中,北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上市条件执行标准、转板、发行底价、做市交易、融资融券等七方面举措,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

一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业务指南,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进一步便利潜在投资者参与市场,扩大北交所投资者队伍,增强市场买方力量,改善市场流动性。

二是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三是优化发行底价确定方式。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促进一二级市场平衡发展。

四是就优化转板安排征求意见。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特别是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增加、预期更加多元的实际,已启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简称《转板指引》)修改工作,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转板沟通、协作机制。现发布通知,就修改《转板指引》向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征集意见建议,后续将根据意见情况抓紧完善,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

五是优化做市交易制度安排。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及其配套业务指引,允许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进一步便利做市商券源获取;调整做市商豁免报价安排与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衔接,主承销商在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后即可开展做市报价,引导做市商在新股上市后尽快提供报价服务,为新股提供基础流动性、提升新股价格稳定性;优化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鼓励做市商通过灵活的报价策略提升股票流动性。

六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扩大至全市场。自9月11日起,将全部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同时明确新股自上市首日起自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进一步促进市场交投平衡,提升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七是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便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灵活选择融资时点和规模,进一步增强新三板与北交所之间的制度协同。

八是配套完善扩大做市商队伍相关安排。为扩大北交所做市商队伍,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引入更多新三板优质做市商和积极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北交所做市。为落实好做市商队伍扩容,北交所完善了证券公司申请参与北交所做市业务流程,进一步健全了做市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做市业务顺利开展、稳步发展、风险可控。

高质量建设北交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探索。《意见》对北交所高质量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同时提出支持北交所发挥新设市场优势,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对于提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北交所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快把《意见》部署要求转化为市场建设成效,着力打造有活力、有韧性、具有品牌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的交易所,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答记者问

1.请介绍《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创新举措。2021年9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证监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守正创新,扎实推进北交所建设各项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相关基础制度安排经受住了检验,市场发展符合开市时的预期。

党的二十大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作出全面部署。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今年以来,证监会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围绕推进北交所持续健康发展主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系统评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研判新形势新任务,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市场关键核心问题,集全系统之力,统筹推进北交所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1+N+X”政策框架的专项安排。

《意见》制定过程中的主要考虑是,北交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将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紧密结合起来,助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在具体落实中,关键是要坚守定位、突出特色、注重统筹。一方面,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是党中央赋予证监会的使命和责任。高质量建设北交所,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定位,立足新设市场实际,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走特色化、差异化之路,进一步完善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色制度安排,加快形成比较优势和特色品牌,巩固积极向好趋势,着力拓展成长空间。另一方面,高质量建设北交所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统筹好规模建设与质量提升、投资端融资端结构优化与交易机制改革、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等各项工作,打出政策“组合拳”,形成系统集成效应。

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建设北交所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全新探索,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市场发展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艰巨性,交易所吸引力的提升、良性市场生态的形成等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保持定力,稳扎稳打,久久为功。

2.在提升市场流动性方面有何考虑?

答:北交所开市以来,日均成交10亿元左右,流动性水平符合中小市值股票流动性的通常表现。流动性是交易所的血脉,是市场估值定价的重要因素,为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进北交所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作支撑。一直以来,市场各方对提高北交所流动性水平也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在这种背景下,《意见》将改善市场流动性作为重点。一方面,大力推进投资端建设,通过扩大投资者队伍、优化投资者结构、提升投资者参与度,为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交易机制,更好发挥做市商和融资融券等制度功能,提升交易活跃度。此外,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解决北交所流动性的根本在于要有优质的投资标的。基于这一考虑,《意见》提出了优化发行上市安排、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举措,目的是尽快聚集一批能够支撑市场深度、体现市场优势、具有品牌效应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为流动性改善提供有效支撑。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服务对象、参与主体、发展阶段等存在很大差异,评价北交所流动性的指标不能简单对标沪深交易所,关键还要看到流动性水平能否保障支持融资、定价、风险管理等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3.在投资端有哪些措施安排?

答:《意见》着眼于促进投融两端动态平衡与结构优化,在投资端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北交所投资。目前,北交所有11只主题基金和12只指数基金,公募基金参与力度还有待提升。本次改革将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力度,支持北交所主题公募基金产品的注册和创新。

二是允许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其持股公司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一直是新三板的重要参与主体。北交所设立后,私募股权基金不能继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只能单边卖出。《意见》立足北交所上市中小企业大都处于成长期的实际,允许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其上市前已持有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有利于更好促进“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是加强精准服务。通过指导北交所持续开展“走进投资者活动”、完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机制、提高投资者信息获取和参与交易便利度等方式,提高对潜在投资者和已开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后续再视市场运行情况研究论证结构性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此外,《意见》还就加大力度引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年金等中长期资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作出安排;同时支持地方发挥投资引领作用,设立面向北交所市场的创投、并购、投资等专项基金。

4.本次改革在完善交易机制方面有何举措?

答:北交所融资端以中小企业为主,投资端为合格投资者,在这一市场结构下,需要充分发挥交易机制功能,完善具有特色的制度安排,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

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高中小市值股票的活跃度、流动性。今年2月北交所引入该制度以来,做市商制度功能初步发挥,目前共有15家券商开通北交所做市权限,做市交易金额占做市标的股票成交总金额的6%左右。近期,将以优化做市机制为重点,继续完善北交所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扩大做市商队伍。经过多年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形成一批深耕做市业务的券商队伍。前期,为实现稳起步,北交所做市商资质管理参照科创板。本次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拟制定与北交所市场特征更加匹配的做市商资质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做市商参与北交所做市业务,扩大北交所做市商数量。后续还将研究引入私募基金开展北交所做市交易业务。二是丰富做市商库存股来源。主要考虑是,允许做市商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获取做市库存股。三是降低做市成本。调降做市交易费用;健全北交所做市商评价激励机制,提升做市商参与积极性。

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本次改革将同步完善融资融券机制,一是推出转融通和做市借券;二是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允许北交所股票自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范围,存量上市公司全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等。

5.在优化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制度安排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保障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近年来一大批创新成色足、成长潜力大、符合北交所条件的优质企业相继涌现,需要更加畅通、便利的直接融资渠道。《意见》着眼于支持中小企业更好更快上市、促进优质投资标的供给,对现行北交所发行上市安排进行了优化。

一方面,用足用好现有制度。主要包括: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切实便利企业融资、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在发挥好新三板持续监管优势和规范培育功能的基础上,优化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报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要求;针对实践中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挂牌满一年”的计算口径。

另一方面,立足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对已经具备上市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在符合北交所市场定位前提下,允许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这个调整没有改变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和逻辑,解决了北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服务更早、更小、更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夯实北交所长期发展根基。后续证监会、北交所将制定制度规则,明确相应的安排。

6.《意见》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北交所转板,请问如何实现有序转板?

答:转板制度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安排,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板块市场功能,为优质企业提供多元的发展路径和上市地选择。转板不涉及公开发行,没有新增融资,不存在市场担心的“扩容”和“抽血”问题。从证券市场整体看,拟转板公司早已公开交易,转板仅变更股票上市地,也没有新增上市公司家数。前期,证监会已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也已制定有关的业务规则,目前已有观典防务、泰祥股份、翰博高新3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实现到沪深交易所的转板。

转板作为一项跨市场的安排,涉及多层次市场协调发展和整体稳定运行,也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意见》专门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续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市场情况,通过建立预沟通机制,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形成有序化、规范化、常态化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确有意愿转板的,应当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机制性安排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要加强协调。对企业“忽悠式”转板、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部署,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功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稳定发展和改革创新,加快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系统合力。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1+N+X”政策框架的专项安排。

设立北交所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全新探索。开市一年多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守正创新,推动北交所市场建设实现良好开局。一是高质量扩容扎实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集聚。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已有217家,是开市时的近3倍,体现了“更早、更小、更新”的服务特色。上市公司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超四成,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九成。二是改革创新举措陆续推出,市场活力不断增强。先后上线北证50指数,推出融资融券和混合做市交易。启动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累计发行3.3万亿元。目前,北交所合格投资者已有557万户。三是特色制度安排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日益发挥。初步构建了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北交所上市公司累计公开发行融资超440亿元,平均每家融资2亿元。四是撬动作用显著发挥,对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的带动效果不断增强。2022年以来,新增挂牌公司457家,目前创新层公司1877家,处于近年来最高水平。总体看,北交所实现了良好开局,各项基础制度安排初步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市场发展符合开市时的预期。

党的二十大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作出部署。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以来,证监会围绕推进北交所持续健康发展,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了多层面的座谈会。大家认为,建设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股票市场,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北交所的发展具有长期性、系统性、艰巨性,必须保持定力、坚守定位、突出特色、久久为功,在此基础上,聚焦深层次、关键性问题,围绕市场流动性、吸引力、市场生态、基础制度等重要方面,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安排,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和功能发挥。对大家提出的具体意见,证监会作了认真梳理和论证分析。着眼于动员各方力量,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建设,切实巩固市场向好趋势,进一步夯实北交所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基础,证监会制定了《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坚守定位、发挥特色、错位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这个主题,以高质量扩容为牵引,以优化投融资结构和协同推动为依托,以关键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全力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将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服务大局,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部署,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系统思维,将健全市场功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市场建设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循序渐进提出务实管用措施;坚持综合施策,统筹规模与质量、投融资两端、一二级市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坚持远近结合,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立足当前、筹划长远。

主要目标是,争取经过3到5年的努力,北交所市场规模、效率、质量、功能、活跃度、稳定性等均有显著提升,契合市场特色定位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更加完善,市场活力和韧性增强,形成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北交所品牌、特色和比较优势,对新三板的撬动作用日益显现;北交所与新三板层层递进、上下联动、头部反哺、底层助推的格局初步构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效果更加明显。再用5到10年时间,将北交所打造成以成熟投资者为主体、基础制度完备、品种体系丰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透明高效、具有品牌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的交易所,带动新三板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孵化地、示范地、集聚地。

《意见》提出了以下工作举措:一是加快高质量上市公司供给。有效改善新增上市公司结构,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安排。二是稳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持续丰富产品体系,改进和完善交易机制,调整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加强多层次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投资者队伍。三是全面优化市场发展基础和环境。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发挥好改革试验田作用。四是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链条监督制衡,做好新闻舆论引导。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扎实做好制度规则修订、技术准备等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北交所最新适格投资者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无需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

北交所创新层最新规定

第二章  创新层的进层条件和降层调整情形

第七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2500万元,截至进层启动日的24个月内,定向发行普通股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4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且每次发行完成后以该次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均不低于3亿元;

(四)截至进层启动日的120个交易日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截至进层启动日做市商家数不少于4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前述60个交易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万股;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第八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二)公司治理健全,截至进层启动日,已制定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已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

(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每年8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进层启动日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所披露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中期报告载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十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截至进层启动日的12个月内或进层实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六)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未按期披露的除外;

(七)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25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融资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且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

(四)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4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二条  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二)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第十四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调整至基础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下降;

(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净利润为负值;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提出异议;

(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创新层进层条件,或者出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

(六)不符合创新层进层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

(七)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未按期披露的除外;

(八)进入创新层后,最近24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2次,或者因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九)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十)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或者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1亿元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或者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的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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