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kinder23 于 2024-6-11 09:04 编辑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并予以发布。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
据《指南》要求,自查表应当由保荐业务(独立财务顾问重组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等签字,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如有)应当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据《指南》IPO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自查事项如下:
一、关于板块定位相关问题 1-1 【主板】主板申报企业的板块定位 1-2 【科创板】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板块定位 1-3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 【科创板】研发人员 1-5 【科创板】研发投入 1-6 【科创板】发明专利 1-7 【科创板】营业收入
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 2-1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2 实际控制人 2-3 锁定期安排 2-4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5 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6 信息披露豁免 2-7 股东信息披露的核查要求 2-8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2-9 对赌协议 2-10 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 2-11 出资瑕疵 2-12 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2-13 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 2-14 境外控制架构 2-15 诉讼或仲裁 2-16 资产完整性 2-17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2-19 土地使用权 2-20 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2-21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22 社保、公积金缴纳 2-23 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 2-24 募集资金用途 2-25 首发相关承诺 2-26 合作研发 2-27 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用专利、技术许可 2-28 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 2-29 安全生产 2-30 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 2-31 发行人曾经申报IPO 2-32 资本市场失信惩戒相关信息核查
三、关于财务类相关问题 3-1 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3-2 应收款项减值 3-3 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及企业合并涉及无形资产 3-4 研发支出资本化 3-5 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 3-6 有关涉税事项 3-7 持续经营能力 3-8 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3-9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10 现金交易核查 3-11 第三方回款核查 3-12 经销模式 3-13 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核查 3-14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 3-15 资金流水核查 3-16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3-17 客户集中 3-18 投资收益占比 3-19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3-20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3-21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3-22 劳务外包 3-23 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 3-24 收入确认政策 3-25 报告期收入变动 3-26 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 3-27 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3-28 期间费用波动较大或占比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3-29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3-30 存货 3-31 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 3-32 固定资产使用及减值 3-33 商誉余额较大 3-34 货币资金、金融资产以及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3-35 非经常性损益 3-36 业务重组
四、关于行业信息披露及特定类型企业等相关问题 4-1 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 4-2 舆情情况 4-3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4-4 引用第三方数据 4-5 红筹企业 4-6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信息披露 4-7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8 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4-9 涉农企业 4-10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4-11 转板公司
《自查表》仅列示申报常见问题供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考。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则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如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根据最新监管要求需进行披露及核查的事项且不属于《自查表》事项的,可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附:IPO核查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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