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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IPO实操要点(七):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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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问题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在IPO审核中,我们也能见到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问询。因此,IPO审核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出现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如何把握审核标准,就是我们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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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成为提高企业技术壁垒、增加资产估值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是否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IPO审核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核心问询要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人员、科创属性、合作研发、技术先进性、知识产权权属及完整性等上,本文将主要讨论专利诉讼、合作研发和非专利技术三大问题。

一、知产问询要点一览

结合监管机构的问询要点,对可能涉及到的企业知识产权内控合规管理要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布局问题、知识产权来源问题、核心技术人员问题和商业秘密问题这四类,通过要点整理,以期为企业在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上提供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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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诉整理可知,在IPO审核问询中,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核是细致且丰富的,需要发行人充分地进行知识产权的披露工作,说明知识产权问题对发行人影响。从现有审核环境下,只要知识产权的问题不会影响发行人核心资产,不会对发行人发行造成实质障碍,一般性的知识产权关联问题不会影响IPO审核工作。但是,鉴于现有IPO审核中对知识产权的着重关注度,特别是科创板的直接锚定,需要企业从开始就对知识产权进行合规布局和管理。

二、专利诉讼

专利诉讼相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毕竟专利直接影响到发行人产品的有效性以及销售的合规性问题,严重的时候直接影响到后续产品的生产销售,因此一般会重点关注。

根据以前IPO审核的基本要求,涉及专利的诉讼,必须是已经审结完毕且风险彻底清除之后才能进行最后的审核程序,也就是说专利诉讼会影响整个IPO进度。
根据注册制审核要求,在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最大的变化是,只要不是对发行人发行有实质障碍的专利问题,就算是未决诉讼,只要能够披露清楚、说明影响,也不影响IPO后续的审核工作。

(一)专利诉讼审核关注

关于专利诉讼,一般都是发行人作为被告被起诉某项专利侵权,原告一般的请求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对于专利诉讼问题的判断,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来考量:
发行人可以解释所拥有的专利并不侵权,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1)发行人具备专利的研发能力,不需要侵权;(2)发行人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财力进行研发,具有研发成功的可能性;(3)发行人专利与原告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本不存在侵权;(4)如果有专利局的专利文件或者裁定文件也可以佐证,专利有法律依据。


如果发行人的某些专利的确侵权或者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解释的主要理由如下:(1)发行人专利众多,涉诉专利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涉诉专利不是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发行人利用该专利的产品销售比重很小,即使以后不使用这种专利生产销售产品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重要影响;(3)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发行人已经研发出更加先进的技术来替代原有的专利,发行人不用老专利可以用新的专利;(4)为了更好地判断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某些案例还对未决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

在目前的IPO审核标准下,对于未决专利诉讼,只要能够合理解释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并且将影响彻底披露,那么一般也不构成 IPO 的实质性障碍。关于这一点,算是注册制下审核逻辑的一个重要的变化。

(二)其他问题的思考

在目前专利诉讼的审核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简要总结如下:

发行人解释利用涉诉专利的产品销售比重很小,但是这个销售金额的计算没有明确的依据。如果发行人的很多专利都是用在一种产品上,尽管涉诉专利并不重要,但是只要在产品上使用了,是不是这种产品就应该停止生产和销售,而如果这种产品是发行人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尽管专利不核心但是这样的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也是非常重大的。

发行人对涉诉专利的解释大多非常专业甚至涉及境外法律和政策,监管机构相关人员是否能够真正理解是个不小的疑问。从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某些案例对于专利诉讼的解释和解决并不彻底,还是留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但是在审核人员了解并不深入也提不出进一步核查的问题下,我们默认这个问题是合规的了。

从现有的审核案例来看,很多案例都是动辄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可见

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对某此专利的诉讼极为重视,中介机构对于某些诉讼的解释是否成立甚至经得起推敲,有时候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得到专利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帮助。

如果涉诉专利真的侵权且这个专利对发行人很重要,发行人会通过向原告许可使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变成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和稳定性问题,显然在涉诉案件中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三、合作研发

技术合作研发问题在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日益受到关注,是从创业板开始,成熟于科创板的。这个原因也比较好理解,无论创业板还是科创板我们都可以理解为主要是具有创新型成长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这些企业理应对技术专利存在重大依赖,这些专利技术如果存在权属瑕疵或者其他问题那么就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审核关注

从审核实践来看,合作开发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可能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作研发的费用承担没有约定清楚。一般情况下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合作开发都是企业出钱、机构出人出力,不过一些细节上的问题还是要详细界定清楚,不然会对后面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合作研发的权属没有约定清楚。前文提到,一般是企业出钱研发,机构研发成功之后将专利申请权转移给企业,企业可能会给研发机构一笔资金作为奖励,这样情况会比较明确。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专利申请之后双方共同享有权利的情形,那么在其他权益细节没有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纠纷。此外,有些研发成果并不一定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体现,而可能是一些诀窍、秘密之类的非专利技术,那么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出现问题的风险更大。

合作研发技术的收益没有约定清楚。一般情况下 ,技术所有权在谁的手里,谁就会拥有这项技术的全部收益,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在专利权明确的情况下却对专利的收益权做了另外的一些约定,这就很容易出现纠纷。

合作研发机构可能存在的瑕疵。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受到太多关注,不过要是出了问题往往就是大问题,这方面的瑕疵主要体现在:研发机构人员的研发可能是职务行为涉及职务发明问题,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可能涉及侵犯别人成果的情形,研发机构同时与多家企业进行合作研发同一项技术等。

技术泄密问题。既然要与别人合作技术,那么坦诚相待是必需的,那么企业的一些技术秘密是否会被第三方知晓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尽管很多企业解释只是将一些不重要的技术与机构合作,但是这个风险如何规避却是每个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利益输送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企业通过技术合作开发的方式以及支付研发费用的途径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这个时候,就要重点核查研发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支付依据、研发费用支付是否合理公允、支付对象是否明确、研发机构和研发人员是否具有研发实力等。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通过研发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会增加,需要重点关注:第一种,研发机构以前从来没有进行过研发,与发行人的合作是第一次。第二种,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出身于这个研发机构,后来发行人又回头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第三种,发行人合作研发的技术与主营业务差距较大,发行人很可能用不到。

业绩调整的问题。如果不进行合作研发,那么发行人需要承担技术研发的所有成本和费用,而如果是合作研发,发行人只是向合作方支付研发费,如果这项支付的研发费并不公允,那么就有可能通过这个方式虚增利润。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核查研发费用支付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二)解决思路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上文提到的一些风险点肯定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下事项的说明和解释: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作开发。这个问题问与不问其实都没什么两样,企业解释的理由一般也就是企业精力不够或者为提高效率之类的原因,企业这么一说别人这么一听也就过去了,注册制改革之后这种无聊的问题应该也不会有人再去问了。

详细介绍合作开发对方的情况。解释对方确实具有技术开发能力且要求对方对技术归属作出明确的确认。

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需要对协议的主要条款进行核查并披露,其实关注的问题主要就是前面提到的协议可能会存在的风险,这也是这个问题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

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技术研发进度、费用支付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情况等等内容。

合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如何。一般都是解释合作开发的技术均不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也就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即使合作出现意外也不会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

如果公司的技术合作开发较多,那么还会关注公司的研发人员和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立性,公司治理是否完善。

四、非专利技术

专利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在工作中我们研究很多,所以这个问题理解起来还是比较轻松的。关于非专利技术,其实我们在实践中也经常看到,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法律规范,因而在认识上存在不同的理解。这里我们简单整理一下关于非专利技术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关于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目前,通常采用的非专利技术指为制造某一特定产品或使用某一特点的工艺所需要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各种工艺流程加工工艺、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配方、技术规范等秘密的技术知识,在有的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管理、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内容。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9年10 月1日废止)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1)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2)未授子专利权的技术成果;(3)专利法规定不授子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专利法》第25 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子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主要特征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 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知识性:非专利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

保密性: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的非专利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非专利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未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经济性: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这是非专利技术成果能否成为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关键所在,没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就谈不上保护。

可传授性: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

(三)非专利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非公开性:专利是公开的,因为其专有性受到《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且其取得专有权的前提之一就是公开技术,以证明其新颖性和创造性。非专利技术具有秘密性质,它不受工业产权法的的保护,因此不能公开。一旦被泄露,便成为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保持非专利技术的秘密状态对于非专利技术所有人来说至关重要。

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专利权是受《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其法律保护明确具体;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没有专门立法,不受工业产权法保护,主要采用《民法典》、《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使用条款加以保护,因此保护程度十分有限。

内容更广泛:专利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创造性、新颖性与实用性,否则不会被授子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水平高低不一,有的完全达到了可获得专利的水平,有的达不到。非专利技术内容更广泛,一切公司用于生产的技术知识和经验都可以归为非专利技术。

保护没有地域性;专利只有在中请到专利的国家才受法律保护。非专利技术的秘密性決定了它不受地城限制,无论哪个国家,只要非专利技术处于保密状态,就不会失去该非专利技术的独占权。

保护有严格的时间性:专利有着明确的保护期限,而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完全取次于对它的保密,只要非专利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一些非专利技术可以通过申请注册专利的方式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促使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不申请专利的原因在于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因此许多跨国公司在某些工业技术上更喜欢通过公司内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施行自我保密,而不是让这些技术秘密公开去申请有时间限制的专利权,以谋求专利法的保护。

(四)非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以及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非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的联系在于:一方面,非专利技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商业秘密都涵盖在非专利技术之中。商业秘密不仅包括那些不能单独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技术内容、没有专利性、为少数人所知能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较好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包括那些具有专利性,但是发明人不愿公开而未申请专利,可以在工商业中使用并在南业流通中获得利益的秘密。

五、结 语

注册制下,在IPO审核过程中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IPO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就提醒我们企业家,不光要清晰的知道在审核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问询重点,也要求我们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就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降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提升自身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保障企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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