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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之下IPO实操要点(九):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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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rey 于 2024-6-20 10:52 编辑

前言:关于关联交易的问题,以前的IPO审核标准还是存在关于关联交易比例超过30%会构成IPO实质障碍的窗口指导的情形,就算不构成障碍,至少也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同时,以前IPO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核,主要关注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过随着注册制的持续推进,对于关联交易的问题,除了公允性外,也更加关注交易发生的背景、原因、发展趋势以及解决措施等,也就是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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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制审核理念下,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关注,也是注册制审核理念下对于商业逻辑尊重的另外一个角度的体现。


一、关联方的认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要核查关联交易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关联方,然后是关联方的识别,因为上市规则、公司法以及企业会计淮则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现实操作中通常是投行按照证监会规定、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定、会计师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先各自识别出关联方,然后再按照最严格的确定一个最终关联方清单,关联方的识别还需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关联交易核查最致命的风险莫过于未能识别出来关联方及其交易,因此关联方的识别尤其重要。我们除了要知道关联方的范围,还需要一定的识别手段,这些手段除了常规的填写调查问卷、调取工商档案,还有一些网络核查手段,如通过企业微信、企查查或者百度去搜索查询。

(一)规则差异

从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上有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但是一般IPO都是从严认定,一般不会出现明显的关联方识别上的问题。下面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与相关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进行比较:


序号
比较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相关上市规则
1单位主体描述对于单位主体,一般采用“企业”进行表述采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表述
2关联方是否包含子公司包含不包含
3关联单位的确定采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概念进行描述一般有5%以上股份的明确界定,也采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等概念进行描述
4关联自然人的确定采用“关键管理人员”的概念相关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界定未明确界定范围,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明确界定范围,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未规定明确规定: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相关规定上所列关联自然人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
7是否有兜底条款未规定明确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可以确定其他关联方

(二)如何识別可能未披露的潜在关联方
1.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曾经与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2.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发行人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网站地址或其IP 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发行人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发行人或其集因成员名称相似。


5.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与发行人管理层相近。


6.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标的与交易对方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相关。


7.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使后者能够对前者施加重大影响,但从形式上看两者不构成关联方。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发行人的款项,但发行人仍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异常重要的客户或供应商。

(三)核查与论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体现在:


1.核查关联交易的构成,报告期内的占比,并评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未来是否持续发生,进一步降低关联交易的措施,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存在的税务风险。

2.核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关注是否存在独立性问题。

3.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异常交易,以及新增客户尤其是交易量大毛利率高的客户是否为隐匿关联方交易,必要时需要进行现场走访。

4. 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内控措施进行详细核查,是否存在规范的内控制度以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有效。

5.了解发行人是否还存有其他潜在关联交易或者需要按照关联交易标准进行披露的相关交易。


二、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

对关联交易需把握两个维度和两个标准。两个维度即对关联交易的重大依赖(独立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财务真实性),两个标准即必要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一)典型情形
从IPO审核实践的角度来看,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是否影响到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另一种情形是可能影响到发行人财务真实性的关联交易,也就是发行人是否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业绩调整,或者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形式对业绩进行调整。


从IPO审核的角度来看,关联交易的两大特性会削弱业绩规模与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强关联性。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这是发行人就关联交易需要重点论证的内容,包括价格公允性,以及交货期限、风险转移、货款收付等其他合同条款的公允性;(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这是因为部分公司核心竞争力欠缺,需要通过关联交易保持业绩的稳定增长。这两方面都会导致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足以及可持续盈利能力欠缺,从而难以保障公司IPO 成功后的业绩水平。

(二)核查思路
先说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也就是关联交易定价与非关联方的定价相对比是否合理。其实,这样的核查思路和逻辑并不复杂,主要是在实践中要找到足够的数据样本来进行对比,以充分论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关联采购的价格远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关联销售的价格远高于非关联交易价格,那么就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整业绩的情形。

当然,如果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那么可以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可以将价格进行调整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不支付而将相关的费用影响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以保证发行人业绩的真实性。再来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有一个悖论存在。如果要论证发行人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关联交易是可有可无的,那么,为什么不清理呢?

如果要论证关联交易对发行人非常重要不可缺少,那么,是不是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呢?也就是因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有一个合理完备的商业逻辑来进行解释,所以在实践中报告期存在关联交易的案例也越来越少。在现有的关联交易审核案例中,都关注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问题,并且发行人也都为此进行了充分的解释。更加需要关注的是,尽管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但是都有一个关联交易明确的解决和减少的措施,报告期期末关联交易不是已经解除就是金额和占比都在大幅下降,要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措施和有效的解决结果。

(三)交易决策程序
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收人或成本的比例达到多少就会被重点关注呢?这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从审核的案例来看,10%和5%可能能都是—个比较敏感的界限。关于公允性,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在多少范围之类是可以接受的呢?这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从审核案例来看,差异在3%以内可能会更加被认可。除了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在审核实践中还会关注到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关联交易解决的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性、实际控制人对于解决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关联交易所做出的承诺等。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三、关联交易30%问题
(一)关联交易对公司竞争优势的伤害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完全避免且是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的。尤其对于初创期的公司,关联交易可以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迅速积累资本和扩大规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运营主要有以下几大优势:

一是销售和采购规模稳定,可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或者销售,保障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是采购或者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且便于协商;

三是货款支付与收取较为灵活,有时可以因经营周转需要而延长付款期或者缩短收款期。当然,从另一个监管层面来讲,企业关联交易的这些优势并不利于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经营能力。从理论上来讲,一个有着充足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并不需要依赖关联交易的这些优势。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关联交易,公司的业绩也可以保持稳定增长,市场份额也可以稳步提升,从而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讲,关联交易越少或减少关联交易以来的时间越早,就越能说明公司核心竞真理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越强,也就越有利于IPO的审核。

(二)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不是IPO实质性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行业特有因素,一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甚至关联交易占比会非常高(某些案例超过50%),这就需要论证公司拥有严格可行的内控制度以及目前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反面论证,如详细论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盈利能力。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人、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四、租赁控股股东资产

从IPO审核标准和规则的要求来说,在注册制审核要求下,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相关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或者控股股东将部分商标、专利授权发行人使用,只要金额和比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对于上述资产不存在重大依赖,那么一般不构成IPO审核的障碍。在以前的审核标准中,对于租赁控股股东的资产或者专利授权,基本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行人的主要厂房和机器设备都是向控股股东租赁的,或者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都是由控股股东授权的,那么很可能会论证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从而影响IPO审核的标准: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关于租赁控股股东房产的问题,其最核心的问题自然时比例,这里一般会有以下几个口径的计算:

(1)公司租赁控股股东的房产面积占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

(2)公司关联租赁房产产生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

(3)公司关联租赁房产产生的利润占全部利润的比重;

(4)公司关联租赁房产产生的生产成本占全部营业成本的比重。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关联租赁房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比重越低,说明相关房产对发行人越不重要,这个比重还可以跟房产口径的比例对比,如果收入和利润比重都超过了房产口径的比重,那么说明关联租赁的房产是公司的核心资产、盈利来源。其实,看起来这几个口径的统计很热闹,其实仔细想想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对于发行人来说,不管怎样租赁控股股东的房产都属于重点关注且敏感的事项,如果不是重要的核心资产,怎么会租赁,更不会租赁了控股股东的房产来产生很少的收入和利润,那更是没有必要。

五、关联方的转让
(一)关联方解决方式
在IPO的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对于可能引起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处理基本上就三种方式:纳入上市主体内、注销关联方、将关联方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关联方生产经营规模很小且注销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那么注销关联方就是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处理方式。如果关联方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且纳入上市主体可以更加丰富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产品,那么可以选择纳入上市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业绩规模大还是小,实践中都可以,选择将关联方转让,但是又基本上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为什么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会建议采取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来处理关联方呢?

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在IPO 准备阶段对于关联方的处置时间会有比较急迫的要求,在这种情況下要找到合理的受让方是比较困难的,就算是找到了可能也会在价格等方面不合理。

(2)如果是通过这种方式解決关联方问题,那么需要在很多方面来论证关联方转让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问题。从目前IPO审核案例中涉及股权转让清理关联方的案例来看,基本上只要涉及这个问题都会被重点关注。正是因为这种将关联方处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很容易被重点关注并质疑,并且就算是真实转让有时候都需要费很大力气才能说得清楚,所以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二)转让合理性的核查
关于关联方的转让,合理性和真实性是相辅相成、相互验证的两个核心点。更重要的是要关注转让的合理性,只有合理了才能论证真实性,如果看起来就是不合理的,那么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了。关于合理性,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让股权的原因。我们要关注到受让股权方的从业经历、目前的企业经营情况、后续对于受让股权企业的运作计划等,至少应该说明受让方真的有意愿和必要受让关联方,并且也有能力和资源后续运营好这个企业。在实践中,我们竟然发现一个科技公司的股权受让方为农民或者纺织工人,这样的股权转让可能就会存在很大的疑问。

2.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依据以及价款支付情况。在商业合作中,一个企业不论资产状况还是经营现状只要是在一个正常的商业交易中都应该有一个公允的价值。如果企业的转让价格偏低或者尽管价格公允但是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都需要重点关注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3.关联方转让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相关情形的问题。比如,会关注到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环保义务或者其他社会责任,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来规避这些义务和责任。

4.关联方转让之后的经营情况。在实践中,我们也曾看到发行人将关联方处置给看似是无关联第三方其实就是代持,然后关联方处置之后也不再经营等上市之后发行人再来处理。关联方受让之后在客户和供应商、资金往来以及经营业绩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也需要重点关注。

5.关联方转让之后与发行人是否还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往来。转让之后如果还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就需要重点核查转让的真实性。

六、识别与报错
(一)关联交易识别
如何辨别未被识别的关联交易:

1.交易金额重大,或为发行人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发生频次较少且交易时间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商业条款与其他客户或供应商明显不同。例如,对其他供应商采用票据结算方式,而对某一新增供应商采用现金交易,或者采用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进行结算。

4.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或收款人与采购合同发票所显示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

5.与自然人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非常规交易。

6.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

7.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的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8.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9.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条款明显不符。例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商品发运目的地为关联方营业场所所在地,而非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10.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

11.不合常理且对财务指标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大额政府补助,如补助款项用途不明、末附有任何条件的补助,其真正来源可能是关联方。

12.交易涉及在没有发行人帮助的情况下不具备物质基础或财务能力完成交易的第三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发行人为之提供担保。

(二)关联交易的错报
除了关联交易的识别问题,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关联方的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那么,关联交易通常都有哪些错报呢?

1.超出发行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发行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关联交易。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发行人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发行人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即通常家族型企业或者一股独大型企业更易发生财务造假。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者故意隐瞒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而发生关联交易,极有可能是发生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

4.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实务中,其此发行人对公平交易的理解存在误区,即简单认为如果交易价格是按照类似公平交易的价格执行,该项交易就是公平交易,而忽略了 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因此除交易价格公允性外,其他交易条款也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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