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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业务案例之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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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2: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未注销] 于 2024-9-12 12:16 编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作为一种常见的增资方式,通常公司是面向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同比例转增,但也存在个别定向转增的情形,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情形下的审查要点及关注事项。

一、案例一:江西玉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

公司主要从事白色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销售。白色硅酸盐水泥又称白水泥,是利用含铁量低的硅质材料、石灰石为主要原料,经过配料、粉磨、煅烧、再粉磨制得。公司白水泥产品主要包括品级P.W52.5级白水泥、P.W42.5级白水泥、P.W32.5级白水泥以及外墙涂料白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室内外装饰、新型建筑材料等建筑领域,也广泛应用于预制混凝土、清水混凝土、GRC产品、粘合剂等。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06年3月,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将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750万元,增加的1,250万元注册资本由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至实际控制人张勇名下。

针对上述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在两轮问询中均提出了反馈意见:此次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是否合法有效,相关股东是否需要并已经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1,250万元是由实际控制人张勇代公司支付拍卖款而形成,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将张勇代有限公司支付的拍卖款项认定为资本公积的理由是:


1.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中“问题1”的回复:“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依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计入资本公积”;


2.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张勇及其配偶持有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张勇持股96%、其配偶罗小玲持股4%);


3.张勇代有限公司支付拍卖款1,250万元后原新余市水泥厂的整体资产归公司所有;


4.主办券商查看资产拍卖合同等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将自有资金支付给新余市亚太拍卖有限公司相关凭证和新余市亚太拍卖有限公司对有限公司出具收取拍卖款1,250.00万元的收据,确认张勇以自有资金代公司支付拍卖款是真实发生的;


5.主办券商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进行访谈了解到:公司当时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相关制度尚未完善,股东为张勇及配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代付拍卖款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但基于公司当时的股本为500万元,规模较小,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拍卖款,股东一致认为由张勇代付拍卖款购买资产归公司所有且代付拍卖款无需公司归还。综上,公司将实际控制人张勇代有限公司支付的拍卖款项认定为资本性投入,故将其认定为资本公积。


2006年3月2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750万元,聘请了新余金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2006年4月22日,新余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事项,并向有限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因此本次转增履行了内部决策、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增股本合法合规。


(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16/131税发〔2010〕54号)规定,同时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等相关规定的研究,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最根本的依据在于个人是否在该行为中取得或享有经济利益。


1.该笔款项是因当时有限公司未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拍卖款、张勇代替有限公司先支付了拍卖款而形成的,该款项不需要公司归还,属于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并非张勇从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2.经查看《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次转增前有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21,448.20元,所有者权益为16,978,551.80元,股东张勇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以1元/股的价格对玉兔有限进行增资,未损害玉兔有限的利益;


3.转增时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张勇及配偶罗小玲(张勇持股96%、罗小玲持股4%),该资本公积是由张勇进行投入,张勇未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中获得收益;


4.转增后张勇的持股比例由之前的96%上升到98.86%,但由于另一股东罗小玲为张勇的配偶,张勇、罗小玲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损害双方利益。


因此,股东张勇无需就本次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张勇代为支付拍卖款,原新余市水泥厂的整体资产归公司所有,借方为拍卖所得的资产,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合计1250万,贷方为:张勇的代付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张勇1250万。


第二步公司将张勇代付拍卖款认定为资本公积,借:其他应付款——张勇1250万,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250万。


第三步经过审计验资后将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250万,贷:实收资本1250万。


虽该代付款先通过其他应付款这个科目中转,但根据该业务实质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且由于张勇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勇的代付款基于当时的情况,属于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可以认定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2月26日,公司取得了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二、案例二: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公司主要从事以骨科耗材为主的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脊柱类、创伤类、运动医学等骨科医用耗材以及用于伤口疗愈的创面修复产品。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23年6月,公司回购江苏毅达、上海国药、圣祁投资、南通嘉乐、南通嘉盛持有的公司合计528.0334万股股份,注册资本由8,976.5666万元减少至8,448.5332万元。2023年6月,公司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形式向江苏毅达、上海国药、圣祁投资、南通嘉乐、南通嘉盛合计转增410.6952万股股份;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448.5332万元增加至8,859.2284万元。


针对上述情形,全国股转公司问询函中提到:公司回购减资后随即又通过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形式增资,补充说明具体的背景、原因、税费缴纳情况。


公司回复如下:


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进行增资,主要系各投资人股东在前次增资时行业形势较好,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入股价格较高,后由于2022年以来行业发生变化,公司收入增速有所放缓,各投资人股东经过评估与衡量决定继续对公司进行投资,但需基于公司当前情况对前期投资估值进行调整,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因此,综合考虑前述机构股东的资金与估值调整需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经与其协商一致并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采用对前述投资机构股东以现金方式减资回购其持有公司部分股份,随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投资机构股份数增加的方式进行估值调整。公司本次以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取得了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三、学习小结拟挂牌公司存在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的情形的,由于《公司法》没有对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进行禁止性规定,所以主办券商在尽调调查中需要关注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合理性、合规性问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形,对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核查,取得相应会议材料及未参与转增的股东书面确认意见。


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税的规定整理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
主要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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