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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借壳的四种方式之二及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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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全面从严监管背景下,借壳上市重新变得“暗流涌动”,但触发了借壳上市需要参照IPO从严审核,因而规避借壳成为很多企业筹划的方向。

根据法规要求,同时触发以下四项标准才会构成“借壳上市”:

①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②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36个月内注入了资产;

③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与收购人存在关联关系;

④注入的上市公司资产达到法定标准(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发行股份等)。

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设计并购重组方案,以规避上述触发标准从而达到规避借壳上市的目的。

与上述触发标准相对应,规避借壳的第二种方案即“延迟重组”——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后再注入了资产。

“延迟重组”的操作方式为收购人先通过协议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36个月后再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增持股份。

此种方式操作周期比较长,收购人将承担比较重的财务成本,后续注入资产也往往获取的股份比较少(控制权变更后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会走高)。另外,此种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本身经营相对健康,能够维持正常经营并且不存在退市风险。

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借壳广东明珠(600382.SH), 应该是此种操作方式比较典型的案例。

2018年11月,相关各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由张伟标一人变更为张坚力、张伟标二人。

2021年12月,广东明珠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现金收购大顶矿业(实际控制人为张坚力)的经营性资产包(营业收入超过上市公司100%),并出售城运公司92%股权。

截至重组方案披露之日,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变更已超过36个月,不构成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2022年2月,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

广东明珠的案例具有特殊性——张坚力之前一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只不过因为与张伟标“意见一致”而认定张伟标单一实际控制人;2018年,各方修改为“共同协商一致”,张坚力成为共同控制人之一。张坚力无需承担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高昂成本,并且如此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对比较自然,监管机构的认可度也会比较高,也就更认可其后续注入资产未构成借壳上市。

基于上述“类借壳”的成功案例,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操作的“类借壳”,由于免于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通常更容易操作成功。

同时,收购方综合实力越强大、重组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与规范运作,越容易操作成功;否则再精妙的并购重组方案,也往往很难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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