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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投资人如何在境内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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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1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搭建了境外上市架构红筹企业(本文均以VIE红筹架构为例)的发展和融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公司融资和上市进程不及预期触发上市回购,或投资人基金进入清算退出期需要退出等情况,而红筹企业大多数的投资人系人民币基金,常态情况下先在境内持股,而后在上市重组过程中亦翻转至境外(本文均以开曼公司为例)持股。此时投资人面临退出压力需要在境内和境外层面均实现退出,本文就该种情况下投资人退出的交易方案、资金流转调回境内以及外汇ODI相关问题略作分析。

01 红筹企业投资人境内外的退出方案

红筹企业投资人的退出需要在境内和境外两个层面同步进行,就退出方案而言,通常包括减资和股权转让两种,由于境内外法律规则不同,投资人的退出方案优劣亦有差异,境外退出可以考虑采取股权转让(Share Purchase)方案,境内退出则考虑采取公司减资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境外退出方案

在开曼群岛法律体系下,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主要可以通过减资(Capital Reduction)和股权转让(Share Purchase)两种方式进行,总结而言,开曼群岛适用“零税率”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均不征收,因此减资和股权转让都不会有相关税负,但是若采取减资方案通常来说流程更加复杂、耗时更久,且减资会导致公司整体股权结构的变化有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因此,境外退出可以考虑采取股权转让(Share Purchase)方案。

具体方案对比分析如下:

1.png

注:在开曼公司法修订法案之前,开曼公司减少股本通常需要法院的确认,但修订法案提供了一种新的替代方法,即通过董事的偿付能力声明来减少股本,从而无需法院批准,大大减少了减资系列流程所耗费的时间。

(二)境内退出方案

投资人在境内退出方案则相对常见,由于境内运营实体通常净资产较高,直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通常有较高的税收风险,因此境内退出方案可以考虑减资退出方案。就减资方案而言,部分情况下境内企业存在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原则上可以适用新《公司法》第225条确立的简易减资的规定,但是由于投资人需要分配财产取回投资款,而简易减资程序允许公司在累亏的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因此该种语境下还是需要适用普通减资程序:(1)境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减资事项进行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和报纸公告,(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2 境外资金汇回境内的方案

在投资人退出时,若公司用于回购退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的,例如境外新增投资人的增资价款,但是已翻转至境外持股的投资人若在开曼公司仅是名义价格投资,主要增资款支付至境内运营实体的,也即需要将境外融资取得的资金调转回境内以人民币支付投资人的退出价款。

该种情况下,主要有三大资金流转环节:

第一,红筹企业的开曼公司向境内WFOE支付资金;

第二,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支付资金;

第三,境内运营实体减资,向投资人分配财产。

在前述三大环节中,第二步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支付资金可以根据双方签署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借款协议》等进行支付,财务处理时多记往来科目,第三步境内运营实体正常履行减资向投资人分配财产,但是第一步开曼公司如何向境内WFOE汇回资金则通常面临困境。实务中常见的境外资金汇回境内的方案及其优劣具体分析如下:

1.png

以上资金调回境内的方案,通常可以根据资金需求规模进行综合选择,若投资人退出金额较高的,可能需要综合采取FDI外商直接投资、外债或跨境资金池等多种方案,而外保内贷方案主要流行于外债放开前,因此目前并非主流选择。

03 投资人境外退出的外汇(ODI)问题

投资人出境持股主要通过境外投资的形式,当初翻转至境外持股时办理了ODI手续,而当投资人在境外退出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办理ODI注销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汇发30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管局批准留存境外。因此,投资人在境外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所得资金,除非经过外管局批准,应汇回境内。具体涉及的商委、发改和银行相关程序如下:

第一,需要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投资人在境外退出不再持有开曼公司的股权后,需要在商务部门办理ODI的注销登记,由商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第二,原则上不涉及发改审批。由于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未规定境外投资在发改委的注销程序,且根据实操经验,境外投资的注销不涉及发改部门。

第三,需要办理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注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的规定,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注销,以商委的注销确认为前提。因此,投资人在办理取得商委的注销登记后,再于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投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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