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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份制改造流程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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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20: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Oco 于 2025-1-10 20:18 编辑

基于公司上市需要,根据上市相关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即成为上市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

一般而言,股份制改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变更,另一种是整体改制。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的差异: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视为新设股份公司,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承,但整体改制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根据《首次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限公司通过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因此,绝大多数公司会选择在报告期内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进行股改,既能保证业绩连续计算又能节约上市时间。

一、股份制改造流程

1.一般公司

节点
工作内容
注意事项
股改第一次董事会前
明确股改意向,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按照中介机构建议进行相应整改。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历史沿革、股东出资、资产等影响公司股改的问题。
股改第一次董事会
确定股改基准日,正式聘请股改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
股改基准日一般为月末且不为季度末或年末。
股改基准日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需要符合《证券法》规定,完成从事证券业务备案。
股改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通过股改方案,批准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以审计净资产折股,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股改方案须考虑股改完成后是否继续增资以及股本对IPO完成后的股权结构比例的影响
成立大会召开前
签署发起人协议

成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按照相关规定,发起人召集召开成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同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股份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会议各项进程及文件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相关会议进行。
验资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公司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资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更名程序。

2.特殊类型企业股改的注意事项

(1)国有企业


按照相关规定,国有企业需要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并在申报前取得批复文件。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需要经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且如果国有企业股改后拟上市的,需在申报前取得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标识的批复文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确认文件,确认改制程序合法合规,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3)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改需要履行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

(4)涉及军工等保密行业企业

涉及军工等保密行业企业需要按照国防科工局的要求,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在取得军工事项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股改或其他资本运作。同时如果公司具有保密资质,股改后需要办理保密资质的更新。

二、股改常见问题及审核问询

1.股改导致的税务问题

涉税事项
股东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上市前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自然人股东
20%
--
法人股东
--
免税
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
免税
有限合伙个人股东
20%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
自然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法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有限合伙个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实收资本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
自然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法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有限合伙个人股东
未规定
未规定

在实际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各地税务局对此的看法并不一致,需要和税务局进行沟通确认。

实收资本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因为发起人并未因此获利,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对该行为进行征税。

2.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

在IPO申报前,公司可能会因为“费用跨期”“政府补助”“折旧摊销”等原因对股改时确定的净资产进行追溯调整,而对股改时的净资产进行追溯调整可能会对股改产生重大影响。

在审核过程中,会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进行问询,监管常见的关注点在于(1)调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具体情况,调整原因、调整依据。(2)说明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的风险。(3)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审核问询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审核问询
福建海创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具体情况,调整原因、调整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华丰科技(688629.SH)
(1)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维科精密(301499.SZ)
请发行人说明:(2)说明历次出资和转增股本的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瑕疵,对应整改情况及是否足以弥补相关瑕疵,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6)说明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的风险。

3.关于改制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监管部门对未弥补亏损的观点变化

① 2018年6月6日,为落实《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指引规定部分试点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此类企业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

② 2019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目前已失效),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③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目前已失效)

问题52、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④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

5-16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中介机构应充分核查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的原因,并就其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证监会对一般企业在股改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态度,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对于运行期间的要求在降低,从强制要求运行满36个月放宽至不再要求运行时限。二是对于亏损是否弥补的要求在放宽,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等情形是否消除,放宽至不再要求必须弥补亏损。三是对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在提高,发行类5号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对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相较于一般企业,证监会对于创新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从2018年以来一直都较为宽松。

(2)亏损的弥补方式

根据《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①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 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弥补亏损

③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④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其中,第③④项方式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后新增的弥补方式。在使用这两种方式时应严格注意新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条件、顺序及法定程序,综合考虑所采取的路径给公司及股东的税务负担及上市影响。

(3)审核问询情况

公司名称
审核问询
豪恩汽电(301488.SZ)
请发行人按照本所《审核关注要点》,结合股份支付的具体金额,说明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具体形成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电气风电(688660.SH)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股改时存在经营性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 )第13问“部分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适用前提;(2)结合抢装潮及补贴政策取消对风电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报告期内业绩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充分披露导致经营性亏损的原因在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导致前期经营性亏损的原因是否已实际消除,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

4.股改完成后申请国有股东标识

(1)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

第四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2)交易所审核动态要求

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

A.《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


问题 3【国有股东股权批复监管要求】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申报前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应如何处理?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一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原则上应在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在“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中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相应披露。

确有客观原因申报前未能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督促相关股东尽快办理相关批复程序,并在本所向证监会报送注册文件前提交批复文件,并更新相关信息披露。

B.《审核动态》(2023年第6期)

问题3【国有股东标识取得时间】发行人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相关事项的,在由报材料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含义。

考虑到部分发行人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复杂,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相关批复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关进度的预期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应在申报时通过“7-3特定行业(或企业) 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提交国有股东标识相关批复文件,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依规做好相应事项的披露。在审未取得批复文件企业可按新老划断原则继续推进审核,提交注册前应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

A.《审核动态》(2023年第11期)


问题【国有股东标识取得时间】发行人涉及国有股东标识相关事项的,在申报材料和信息披露方面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CS”,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含义。

考虑到部分发行人股权结构、历史沿革复杂,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相关批复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相关进度的预期,发行人存在国有股东的,应在申报时通过“7-3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提交国有股东标识相关批复文件,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依规做好相应事项的披露。在审未取得批复文件企业可按新老划断原则继续推进审核,提交注册前应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3)建议


按照最新的审核动态要求,国有参股或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应提前安排申请国有股东标识相关事项,确保申报前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相关批复文件。

5.小股东对股改相关事项存在异议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拟上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案,属于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即通过的议案,并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是在IPO过程中,一方面,监管部门会担心股改方案是否会侵犯到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在缺少小股东配合,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无法签署,IPO申报材料中需要小股东配合签字的地方无法完成。因此,监管部门会对相关事项重点关注。

而常规的解决思路也是积极寻求与小股东的沟通,对相关议案重新审议通过,小股东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建议拟IPO企业在筹划上市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配合程度,如遇到沟通困难的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审核问询情况:

公司名称
审核问询
金房能源(001210.SZ)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3)王牧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4)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是否与王牧晨就相关事项产生争议或纠纷,是否了解王牧晨的具体诉求,是否与其达成和解,目前最新进展;(5)王牧晨是否与发行人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存在近亲属或相关关联关系,存在分歧的由来,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6)王牧晨作为发行人重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应履行所持发行人股份36个月锁定期承诺,是否应参照主要股东作出股份锁定承诺;(7)王牧晨不出具股东承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是否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在王牧晨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核查并确认王牧晨持有的股份权属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且不存在相关利益输送安排,是否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要股东及王牧晨的资金流水,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核查义务,核查工作是否充分并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公司法》修订对股改的影响

1、股份公司设立的变化

在旧《公司法》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创立大会应当在缴足股款后30日内召开。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从此确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从理论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进行股改。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间不再受到30日的时间限制,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间可以由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2、公司治理结构变化

在旧《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为双层治理结构,即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且规定了详细的各治理机构的职权。

本次《公司法》修改后,正式引入了单层治理结构,即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选择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人数较少的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或监事。并且对于各治理机构的职权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治理机构的职权进行了调整,缩小了股东会的职权,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同时明确经理是依据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注册资本制度变化

在原《公司法》下,没有对缴纳股款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存在少数公司在股改完成后才完成对股份公司的实缴。另外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明确了授权资本制、类别股和面额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4、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转让时限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删去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为了公司融资转让股份,一定程度上为公司发展提供了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四、建议
1.股改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股份结构、税务筹划、上市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股改方案。

2.基于目前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后,证券交易所尚未对《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修订,对于股改后距离上市仍有一段时间的企业可以参考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职权,在新的《上市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再按照《上市规则》要求重新调整;对于股改后准备立即申请辅导验收申报的企业,建议仍按照现行的《上市规则》设置公司治理机构及职权,上市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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