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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情形汇总(含沪深北各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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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单单 于 2025-1-22 10:25 编辑

2024年4月30日,沪深北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其中退市标准有较大变化。他山小编对上述各板块对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及退市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梳理,以供读者参阅。

退市包括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本文只梳理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文中“营业收入”均指: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各板块的退市风险警示及退市规则汇总如下:

退市类型/板块
沪主板
深主板
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四)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七)在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八)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二)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6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四)按照“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规定上市的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下列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下列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实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上市公司因触及上述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终止上市: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符合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上市公司因触及上述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票终止上市: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符合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注:根据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的公司(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触及上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除外;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若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九)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注:按照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15亿规定上市的公司,不适用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上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5、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形;
(三)因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七)因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八)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九)上市公司股票因第(九)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4、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上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5、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触及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触及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触及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触及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五)因触及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触及第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触及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触及第八项、第九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九)虽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十)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上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5、交易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触及第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触及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触及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触及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因触及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触及第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触及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八)因触及第八项、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九)虽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十)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上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5、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股票因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七)因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九)上市公司股票因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4、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终止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四)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上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5、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二)因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因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因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首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
(八)因第八、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九)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十)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包括: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导致2015年度至2020年度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指标退市的情形。
上述所称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第4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2)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3)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4)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5)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2)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3)第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4)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3)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4)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
8、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包括: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指标退市的情形。
上述所称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第四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三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3)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第三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4)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5)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第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2)第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3)第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2)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3)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8、交易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具体包括: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第四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2)第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3)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上述所称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第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2)第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3)第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任一情形;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所称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3)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4)相应年度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8、交易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导致2019年度至2024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6、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7、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
8、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退市标准;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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