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本身做一个分析和认识。
对于项目融资而言,
银行贷款是一种融资方式,专项债券也是一种融资方式,
谁也没有比谁更高级。
因此,在二者的影响上,一定是前者会影响后者,而不是哪一种融资方式会影响另一种。
所以,如果一个项目在有了银行贷款以后,就意味着先落地的银行贷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续去申请专项债券。
那么,影响程度有多大,还能不能去申请专项债券,
就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们来分析分析,
一个项目在申请政府专项债券之前,已经有银行项目贷款,
意味着什么?
第一,这个项目有很明确的经营性收入;
第二,很可能存在资产抵质押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需要判断的是,
这个经营性的收入到底有多“经营性”,
即对于一个具有明确经营性收入的经营性项目,需要在“商业性”和“准公益性”中做一个判断。
对于商业性较强的项目,不能申请专项债券;
对于偏准公益性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债券。
我举一个例子,不是那么精确,但是大家体会这其实的区别即可。
假设一家国有企业准备做一个工业上楼的项目,未来的经营模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经营模式是,建设好的厂房全部以市场化的价格进行出售,偿还贷款的来源就是厂房的全部销售收入;
第二种经营模式是,建设好的厂房以出租的方式对外经营,且为了配合市里的招商引资政策,部分厂房低价出租,部分前二年免费出租,偿还贷款的来源是厂房出租收入。
虽然二者都有明确的经营性收入(厂房销售收入、厂房出租收入),
但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下,一个是商业性项目,一个是准公益性项目。
明确了项目为准公益性项目以后,还要考虑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入,是否能够同时覆盖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的融资本息,
能够全部覆盖,才可以申请专项债券。
接下来,看看第二情形,即可能存在资产抵质押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银行做项目贷款,会要求提供抵质押措施,用在建工程、厂房房地产做抵质押,
那么,而专项债券呢?
早在2017年的《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中就提到: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也就是说,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是“干净”的项目,
所以,但凡在银行项目贷款中把资产抵质押出去了,就不能申请专项债券了。
因此,最后作个总结,
当一个项目有了银行贷款以后,还能不能申请专项债券,看三点:
- 项目是不是准公益性项目;
- 项目经营性收入能不能同时覆盖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的融资本息;
项目有没有抵质押出去。
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项目可以继续申请专项债券,拿到专项债券资金以后,对前面的银行贷款理论上没什么影响,后续的工作,该按银行贷款合同的按合同走,该按债券规定的按规定走。只不过,在实务中,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在后续还款阶段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虽然,前期我们已经测算过了,项目收益能够很好地同时覆盖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的融资本息,但是,万一项目的实际收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对于资产的运营就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到了同时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的时候,企业一定会优先偿还专项债券,而与银行则商量商量贷款展期的事情。因为,专项债券是资本市场的公开债券,而且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就不会允许在资本市场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失去了政府信用,那么后续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再强调一下,这种“竞争”状态并不是因为专项债券本身而产生的,一个项目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融资方式时,都会产生一种“竞争”,当企业遇到偿付压力时,就会考虑“优先”谁,而“劣后”谁了。
好,我们把这个问题再反过来,一个项目在申请银行贷款之前,已经发行过政府专项债券,后续成功申请银行贷款会对原来的专项债券有影响吗?按照前面说的道理,银行贷款理论上不会对前面的专项债券有什么影响,而是先落地的专项债券会对银行贷款的落地有影响。第一个,要测算项目收益够不够同时覆盖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本息;第二个,因为专项债券项目不能做抵质押,因此后落地的银行贷款不能采用抵质押的担保措施。当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银行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审批通过了,就可以落地银行贷款。同样,在后续项目运营阶段,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会形成竞争关系,而专项债券会处于一种稍微“强势”的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因为专项债券是公开发行的债券,因此,需要把专项债券项目涉及到所有融资情况都要向投资人公开披露,这其中就包括项目落地的银行贷款。在发行材料之一的《资金平衡方案》里,会算一个融资本息覆盖倍数,对于同时申请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的项目,最好是算两个覆盖倍数,一个是债券融资本息覆盖倍数,即项目净收益/专项债券融资本息的覆盖倍数,还有一个就是融资本息覆盖倍数,即项目净收益/所有融资本息的覆盖倍数。实际上,更有意义的是融资本息覆盖倍数,当一个项目的项目收益能够覆盖所有融资本息的时候,才符合融资的基本要求。好了,简单说到这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