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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愿性减持承诺豁免或变更的市场案例与监管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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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17: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nita 于 2025-5-28 17:58 编辑


证监会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要求,该意见实施后,首发公司的股东会在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作出限制其上市后减持行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减持预披露、间接持股部分的减持承诺、减持比例限制等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的处理方式。但是,由于该《意见》规定没有具体性条款,因此,首发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与后续相关规则的规定有差异的承诺,此外,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作出减持相关承诺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承诺所涉事项未有明确规定,而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若上市公司股东继续遵守承诺会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此,本文整理了豁免或变更股东自愿性减持承诺的部分案例,以及监管机构对该事项的关注要点,并对此事项进行归纳总结。

01
豁免或变更股东减持承诺部分案例

实务中,关于豁免或变更股东减持相关承诺可分为以下几类型,一是减持预披露相关承诺,二是减持比例相关承诺,三是其他相关承诺,如减持所涉证券类型等。

(一)豁免或变更减持预披露相关承诺

案例一:XDZ(
002968

上市公司XDZ分别于2023年3月、6月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其自然人股东申请变更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减持承诺事项。

1
. 股东陈某、廖某减持承诺事项的豁免或变更

XDZ于2023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自然人股东陈某、廖某申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减持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
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2)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自然人股东陈某、廖某变更承诺有如下两个原因:其一,股东所做承诺的事由已变更。股东陈某、廖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直接加上间接合计持股占比分别为4.00%、3.91%,当时因与控股股东王某、持股5%以上股东李某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5%以上股东的要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自愿性承诺:如实施减持行为,需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基于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条款失效及相关人员因退休、离任等原因不便于一致行动实施的实际情况,前述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23年4月26日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之日终止,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其二,股东所持比例低于5%,频繁预披露易误导投资者解除协议后,股东陈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7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廖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两人持股占比均低于5%,已不再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5%以上股东的监管要求,如未来作为5%以下的中小股东日常频繁发布减持公告,容易对广大投资者造成认知误解。

2
. 股东罗某减持承诺事项的豁免或变更

上市公司XDZ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自然人股东罗某申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减持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
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2)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原始股东持有股权比例稀释,及罗某本人在解禁后的减持,截至2022年3月20日,罗某持股占比为3.34%,已不再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5%以上股东的监管要求,同时作为5%以下的中小股东日常频繁发布减持公告容易对广大投资者造成认知误解。

案例二:Q
YGF002973)

上市公司QYGF于2021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公告》,股东江某、阳谋、XDHB、ZYTZ、ZHGR、QSRS申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减持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 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QYGF股份股东变更减持相关承诺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承诺系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相关股东自愿作出的严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的自愿性承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变更的承诺,系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股东作出的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的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本次变更具有可行性。

另一方面是本次变更自愿性减持承诺亦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1)截至目前,相关股东未在公司担任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比例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后均低于5%,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变更相关承诺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等不存在不利影响;(2)根据原承诺,相关股东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均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存在一定难度,且上市公司频繁发布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公告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3)本次变更后的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

案例三:FTCX(300386

FTCX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股东李某、陆某、韩某申请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减持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股东韩某的承诺变更情况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遵守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对股东减持所作出的任何规定。
股东李某、陆某的承诺变更情况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购买的除外),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的,如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对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股东李某、陆某、韩某申请变更相关减持承诺基于如下原因:

(1)减持新规的出台

在公司申报IPO上市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继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作为上述规定的配套细则(上述规定及实施细则简称“减持新规”)。减持新规对大股东、特定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2)原承诺实施难度及影响

股东韩某于2018年11月5日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并于2018年11月13日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位,结合减持新规,韩某自2020年11月12日起不需再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限制性规定,其仅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特定股东,仅需要遵守减持新规对特定股东减持数量的约束。在公司与韩某并无关联关系且对其行为不具约束力的情况下,如遵守原承诺可能出现频繁发布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公告的情形,造成市场认知混乱,导致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股东李某、陆某作为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管,由于减持新规比原承诺更严格细致,目前在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时均按照减持新规执行,原承诺已无履行之必要。

(二)豁免或变更减持比例相关承诺

案例:
JLGF300808)

JLGF于2023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性减持比例承诺的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某、郭某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 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2
.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承诺豁免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事项不属于减持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也不是在公司上市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要求股东作出的承诺,系股东对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而作出,股东对此未有特殊安排或要求。

二是市场执行过程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出让方出让比例一般也不低于5%,按照原承诺事项,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协议转让不超过1%难以真正实施。

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42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9%,股权集中度较高。对未来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具有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只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对二级市场也会产生冲击,影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一定权益。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降低公司股权集中度,对改善公司治理也有帮助。

(三)豁免或变更减持所涉其他相关承诺

除了豁免或变更减持预披露、减持比例的承诺外,上市公司股东有申请豁免或变更减持所涉及的证券种类、持股方式的情形,以下述案例为例:

案例一:
JHZN300793

JHZN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申请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购事宜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 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企业/本人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2、如届时本企业/本人决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企业/本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如届时本企业/本人成功认购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遵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3、若本企业/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公司股票或可转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企业/本人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决定是否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2、如届时本企业/本人决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企业/本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如届时本企业/本人成功认购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减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遵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3、若本企业/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公司可转债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对于变更可转债认购事项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以下两点:

(1)公司可以尽快启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工作,加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及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开展,早日实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达产,从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一步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符合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拟变更的承诺,系其在本次可转债发行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主体作出的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案例二:S
LGF(603819

SLGF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间接股东申请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SLGF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为不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LJFW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变更其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减持相关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 承诺豁免或变更前后具体内容

豁免或变更前的承诺豁免或变更后的承诺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 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2、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 承诺豁免或变更的情况说明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要求,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密人员,需满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经SLGF核查,该公司前十大股东层面有且仅有GZRZ涉及该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GZRZ持有公司股份11,277,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GZRZ系该公司IPO前成立的用于激励公司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其中,陈某认缴GZRZ出资额3,004万元,占出资总额的75.10%,实际控制GZRZ。

陈某为中国国籍,任职SLGF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陈某个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GZRZ间接持有公司3.89%的股份。此前陈某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某关于取消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已送达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尚处于大使馆办理过程中。陈某的配偶为加拿大国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将会影响LJFW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从而影响LJFW未来年度的业务开拓情况,将对LJFW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情形,陈某虽未直接持股,但间接持股也将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LJFW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从而影响LJFW未来年度的业务开拓情况,将对LJFW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而陈某申请更改其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在自愿性承诺变更后将陈某本人对GZRZ的出资份额转让于其母亲,该笔转让系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且系上市公司上层股东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动,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02 豁免或变更股东减持承诺监管关注要点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开作出的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监管机构都会进行重点关注。承诺必须得到有效履行是最基本的要求,承诺一旦作出,承诺方应严格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若上市公司股东发生豁免或变更相关承诺,就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为此,本文就交易所关注的高频问题、上市公司回复要点予以归纳,具体内容如下:

高频问题回复要点
承诺作出的原因、具体时机及所处IPO阶段
上市公司股东在向监管机构递交首发上市的申请材料前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是否为承诺人本人作出,是否基于减持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作出,承诺人是否明确其所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逐一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承诺是否为不可变更或豁免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本人所作承诺事项不属于减持相关规定的明确要求,也非审核部门在公司上市审核过程中要求股东补充的承诺,是上市公司股东自愿作出的减持承诺,相关承诺中也并未明确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逐条说明本次承诺豁免或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则
承诺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函等文件中签字确认上述承诺。如是,请说明本次承诺是否构成承诺豁免或变更及其原因,是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承诺豁免或变更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上市公司股东说明本次豁免或变更承诺的原因,并且本次豁免或变更承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豁免或变更承诺合法合规

03
豁免或变更股东减持承诺事项归纳总结

由上述案例及监管关注可知,豁免或变更股东减持承诺事项存在如下几个共同点:

1. 豁免或变更的承诺系股东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2. 股东继续履行原自愿性减持承诺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

3. 豁免或变更减持承诺事项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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