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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600万元借款没有及时归还,从而引起IPO审核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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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5: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2 15:39 编辑

1.在IPO审核中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有些问题,你这样处理,你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审核过程中总是觉得不那么放心,有着风险敞口,就算是最终被认可这个方案,但是也会被多次问询,各种折腾。并且,一般这种看起来完全合规但是又被多次问询的也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大问题构成实质障碍的中介机构也都主动及时处理了,因而很多时候这种小问题也都主动解决。多数在IPO申报之前解决,有些就是在审期间也选择解决。

2.就如同本案例发行人,IPO申报之前实际控制人600万元的借款不去偿还,结果被各种追问,最终还是在6月15日IPO在审期间全部偿还了借款和利息。发行人解释,实际控制人没有偿还的原因是因为没钱,分红和薪酬都干了别的,真的有老板连六百万都拿不出来吗?你说不启动IPO倒有可能,你都要申报IPO了,老板想要600万现金不知道有多少人愿意双手奉上呢,形式都可以多种多样。当然,到底是老板就是不愿意要所以没钱还借款还是有其他隐情,就不得而知了。再说了,IPO申报之前没有钱,申报之后想还就有钱了?

3.之所以有这种现象,因为在IPO审核中有一个不成文的基本原则:结果合规决定了过程的正确。很多问题的解决,只要结果没有问题,大家对于过程也就不那么纠结了。这里典型的问题比如:股东的借款是否需要全部偿还,发行人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是需要完全实缴到位,股份支付知否一定要分期确认费用,控股股东将部分股权质押是否可以等等。

4.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其实事实很简单,就是实际控制人借了别人600万元受让股权,到IPO申报前借款和利息都没有偿还。尽管实际控制人借款受让股权的情形发生在2015年,但是因为这次股权转让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同时受让股权价格较低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必然会受到重点关注。关注的核心要点,主要就有两个:

①关注到借款的真实性,相关资金的流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问题;

②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股权是否存在纠纷。

③当然,如果这个借款申报之前偿还了,或许就没有这些问题了。

5.关于上述两个核心问题之一资金流水的的核查,发行人和项目组也做了很多努力:
①实际控制人借款的资金以及支付股权转让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这个倒是最有利的一个证据。

②关注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同时关注是否有股权质押以及其他的担保事项;

③关于这600万的股权转让款的最终流向,项目组也做了详细的核查,说明都是股权转让方自己使用了,而没有在转回给股权受让方也就是实际控制人,也没有转回实际控制人借款人。当然,这样核查的目的是论证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是真实的,从而股权转让也是真实合理的,不存在纠纷。可是问题是,我就是一个简单的历史上把股权转让给别人获得投资收益的,我为什么要配合你做资金流水的核查,还要说明我自己的用途?如果是一个完全独立第三方的人,大概率是不配合的。

④实际控制人归还了借款,还要关注借款人拿到钱之后的具体用途,是不是帮助实际控制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了,是不是把钱打给你董监高或者近亲属,真的有点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感觉,真的是大可不必。

6.关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解释,本案例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①关于股份代持缺乏合理的商业背景。借款的时点(2015 年6 月),公司仍持续亏损,未来发展不明朗,原实际控制人郭华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足并向陈毅敏转让控制权;公司当时对外部投资人的吸引力不足,股份代持缺乏合理的商业背景。

②由于陈东培、林德坤均多年从事经商活动,提供借款时名下已投资多家企业,其直接入股公司的股东适格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故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毅敏代持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从投资角度来说,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限较其他股东时间更长,减持限制也更多,由实际控制人代持股份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

③为进一步从法律上确认相关行为,2022年5月,陈东培及林德坤就借贷关系及股份权属分别出具了声明函,并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22)深宝证字第6751号和(2022)深宝证字第6750 号)。

二、关于实控人出资来源

1、2015 年6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毅敏以565 万元价格受让郭华明持有的英华特有限10.67%股权,陈毅敏资金来源为向陈东培和林德坤的借款600万元;

2、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年利率为5%、6%和8%不等,目前陈毅敏尚有本金600 万元及2018-2021年借款利息108 万元未归还;

3、陈毅敏未向陈东培和林德坤还清借款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盈利时间较晚,直至2018 年才开始分红,陈毅敏分红款和薪酬用于多项与发行人股权相关的大额支出(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个税等),分红款和薪酬留存较少。

一、详细说明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以及向郭华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资金流转过程、支付方式

1、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的具体资金流转过程、支付方式

根据陈毅敏、陈东培及林德坤的银行流水,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的具体资金流转过程、支付方式如下:
1.png
2、陈毅敏向郭华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资金流转过程、支付方式

根据陈毅敏的银行流水,陈毅敏向郭华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资金流转过程、支付方式如下:

1.png
二、说明陈毅敏与陈东培、林德坤之间相关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约定、还款计划及违约条款等,是否涉及对发行人股权的质押条款

根据陈毅敏与陈东培、林德坤签署的借条、延期协议及对陈东培和林德坤的访谈,相关借款协议不涉及对发行人股权的质押条款。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络查询结果,发行人的所有股权都未进行股权质押,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的借款不涉及股权质押的情形。

三、结合相关入股款项、借款和利息及分红款的资金流转情况,论证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1、入股款项的资金流转情况

根据郭华明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对郭华明的访谈,郭华明2015 年6 月10 日收到陈毅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股权转让款600 万元。

郭华明从陈毅敏处收到的6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主要去向为购买理财产品(200.00 万元)、转给近亲属用于家庭开支(167.50 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7.9275万元)、支付房屋装修款(49.7690 万元)以及归还借款(42.00万元)等,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必要开支,未转回给陈毅敏,亦未转给陈东培和林德坤,该次股权转让为实际的股权转让。

2、借款的资金流转情况

根据前述相关回复,2015 年6 月9 日,陈东培和林德坤分别将300 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陈毅敏;2015 年6 月10 日,陈毅敏将上述合计600 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郭华明用作股权转让款。

3、还款的资金流转情况

(1)陈毅敏归还借款的资金流转情况

陈东培从陈毅敏处收到的合计421.00 万元还款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必要开支,且截至2022 年6 月21 日仍有较大金额保留在收款账户。

综上,陈东培收到还款后,不存在资金返还或将还款资金转入发行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或发行人员工等异常情形,上述还款为实际的还款。

(3)林德坤的还款资金去向

林德坤从陈毅敏处收到的合计421.00 万元还款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必要开支。林德坤收到还款后,不存在资金返还或将还款资金转入发行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或发行人员工等异常情形,上述还款为实际的还款。

4、分红款的资金流转情况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共进行了4 次分红,其中向陈毅敏分红4次,合计金额为1,120.60 万元。

陈毅敏从公司收到的分红款的主要去向为还款(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归还的部分本金及利息478.00 万元和向同学归还的借款及利息13.20 万元)、支付朱际翔和SUN HUI(孙晖)的股权转让款(237.60 万元)、归还房贷(118.93万元)和购房款(73.08 万元)等。

除2021 年9 月和2022 年4 月归还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陈毅敏分红后不存在其他与陈东培和林德坤二人的资金往来。

四、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1、陈东培和林德坤资金实力雄厚,陈毅敏向陈东培、林德坤借款具有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

2、陈毅敏长期未归还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8年6 月借款第一次到期时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陈毅敏2012 年2 月加入公司后,一直处于创业状态,月工资较低,且公司自成立后持续亏损,直至2015 年实现现金流平衡、2016 年实现盈利,2018 年之前未能分红,因此陈毅敏收入较少。直至2017 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才首次转负为正,2018 年9 月公司进行了首次分红。

因此,2018 年6 月借款第一次到期时,陈毅敏因资金实力不足以还款,与陈东培和林德坤协商了借款展期。

(2)2021年6 月借款第二次到期时未全额归还借款及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6 月借款第二次到期时,陈毅敏仅归还2015-2018 年借款利息90 万元,而未全额归还本金的原因主要系:2018 年-2021年6 月陈毅敏分红款和薪酬用于股权转让款、归还房贷、购置房屋和车辆、支付增资款以及支付以前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税款等多项大额支出合计605.97 万元,支出金额较大,偿还能力有限,因此与陈东培和林德坤协商仅归还2015-2018 年借款利息90 万元并进行第二次借款展期。

截至2022 年6 月15 日,陈毅敏已全额归还借款及利息,还款过程详见本题“三、(一)、3、(1)陈毅敏归还借款的资金流转情况”的相关回复。

(3)陈毅敏和陈东培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为东露阳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持

3、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时点公司未来发展不明朗,对外部投资者吸引力不足

(1)2015年初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

(2)2015 年原实际控制人郭华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足,将控制权转让给陈毅敏

2015年初由于公司在市场开拓方面进展缓慢,且持续处于亏损状态,郭华明对公司的未来成长性的预期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足。因此明确表示了希望转让控制权和变现部分股份的意愿。

因此,经双方协商,2015 年7 月郭华明向陈毅敏转让部分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郭华明变更为陈毅敏。

(3)公司自2015年开始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外融资不顺畅,且于2017 年因未实现业绩承诺履行对赌条款

公司自2014 年4 月引入协立之后,直至2020 年10 月才进行下一轮融资,公司自2015年开始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外融资不顺畅。

此外,2014 年协立增资时,协立增资前的全体股东均做出了业绩承诺,承诺公司2014 年度至2016 年度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200 万元。但公司2014年度至2016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足100 万元,远低于承诺的业绩值,触发对赌条款,协立增资前的股东在2017 年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

综上,陈毅敏向陈东培和林德坤借款的时点(2015 年6 月),公司仍持续亏损,未来发展不明朗,原实际控制人郭华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足并向陈毅敏转让控制权;公司当时对外部投资人的吸引力不足,股份代持缺乏合理的商业背景。

4、陈毅敏、陈东培和林德坤三人相关的资金流水核查结果正常

(1)陈毅敏与陈东培和林德坤之间仅存在借款与还款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2)陈毅敏收到发行人历次分红款后的资金流向合理

(3)陈东培、林德坤收到陈毅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后的资金流向合理

林德坤收到还款后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必要开支,不存在资金返还或将还款资金转入发行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或发行人员工等异常情形,上述还款为实际的还款。

5、发行人与东露阳的业务往来系正常的商业往来,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向东露阳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向其他境内直销客户销售同种型号产品的价格相比,差异范围在-5%~1%,与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种型号产品的价格相比的差异不大,销售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东露阳销售的涡旋压缩机金额占其涡旋压缩机总采购金额的80%左右,占其各类压缩机总采购金额的35%左右。

综上,发行人与东露阳的业务往来系正常的商业往来,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6、陈东培和林德坤股东适格性不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陈东培、林德坤均多年从事经商活动,提供借款时名下已投资多家企业,其直接入股公司的股东适格性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故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毅敏代持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从投资角度来说,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限较其他股东时间更长,减持限制也更多,由实际控制人代持股份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

7、陈东培及林德坤已就借贷关系及股份权属出具声明函并经公证

为进一步从法律上确认相关行为,2022 年5 月,陈东培及林德坤就借贷关系及股份权属分别出具了声明函,并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22)深宝证字第6751 号和(2022)深宝证字第6750 号)。

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声明函出具之时,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特”)的股份,也未有投资英华特的计划,同时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本人持有英华特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托、委托、隐名代理等方式委托他人代本人持有英华特股份的情形。本人与陈毅敏之间就英华特股份归属不存在任何纠纷及争议。

本人出借给陈毅敏的资金,为本人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声明函为本人自愿做出,且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如不属实,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说明在实际控制人陈毅敏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陈毅敏存在未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

截至2022 年6 月15 日,陈毅敏已全额归还向陈东培和林德坤的借款600 万元及其利息。

陈毅敏具备还款的资金能力,且发行人股权不涉及股权质押和司法冻结的情形,不存在陈毅敏所持发行人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且控制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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