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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股东不同持股形式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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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5: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2 15:56 编辑

一、公司持股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


1.征税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4000万将持有的股票出售,该股票买入价为1000万,除此外,尚有进项留抵20万元。

该公司销项税额=(4000-1000)÷(1+6%)×6%=169.8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69.81-20=149.81万元

2.买入价、卖出价的确定

卖出价很好确定,以实际销售的价格为卖出价。买入价的确定比较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015年6月,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成本价为15元/股,2017年10月,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解禁后,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限售股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

如果卖出时间在2020年5月1日(2020年第9号公告施行日)之前,则买入价应按照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确定,即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10元/股,A公司应按照差价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卖出时间在2020年5月1日之后,则买入价应按照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确定,由于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低于A公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价15元/股,买入价为实际成本价,A公司应按照差价15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送转股对增值税的影响

例:A公司持有B公司限售股100万股,甲公司发行价10元。股价20元时,A公司持股总市值2000万元。

如果正常出售,以20元/股的价格全部减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20-100×10)÷1.06×6%=56.6万元

假如先10送5转5股,即100万股送50万股,转50万股,合计200万股。从理论上讲,甲公司持股总价值不变仍然为2000万元,股数增加一倍,股价相应降低至10元/股,A公司全部减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10-100×10)÷1.06×6%=0万元

以上仅为理论分析的结果,虽然理论上送转股后再减持可以达到增值税避税的效果,但送转股往往会对股价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减持收益的影响很大。这也是实务中很少采用送转股的方式进行增值税避税的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转让财产收入确定利润额,再按照利润额与对应税率确定应纳税额。目前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小微企业适用优惠税率20%。同时小微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二、自然人持股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限售股转让免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的相关规定,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3.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张三持有甲公司限售股100万股,原始成本为1元/股,出售时股价20元/股时。

假如张三提供完整原始凭证,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20-100×1)×20%=380万元

假如张三未能提供原始凭证,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20-100×20×15%)×20%=340万元

例:李四持有甲公司限售股100万股,原始成本为10元/股,出售时股价20元/股。

假如李四提供完整原始凭证,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20-100×10)×20%=200万元

假如李四未能提供原始凭证,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20-100×20×15%)×20%=340万元

由此可见,自然人进行可根据限售股原值决定是否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来进行合理避税。

4.税务筹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例:李四持有甲公司限售股100万股,原始成本为10元/股,股价20元/股时,李四持股总价值2000万元。

假设正常出售,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20-100×10)×20%=200万元

假设在解禁后先10送5转5股。100万股送50万股,转50万股,合计200万股。李四持股总价值不变,股数增加为200万股,股价下降为10元/股,由于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再转让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四全部减持,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0-100×10)=0元。

三、合伙企业持股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

和公司持股一致。

(二)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合伙人为自然人

若合伙人为自然人,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下表:

1.png


2.合伙人为公司

如果合伙人为公司,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

若合伙人仍为合伙企业,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再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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