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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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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6: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2 16:07 编辑

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IPO审核中遇到比较多的票据问题集中在汇票上,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除了支付外,结算、信用、融资等也是其主要的功能。基于票据的多种功能以及要式性、无因性、可流通性等特性,实操中汇票逐渐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常用、便捷工具。

实操中,很多拟IPO企业囿于民营企业的背景和所属行业,在上市前融资有困难,因此会存在通过与关联方、公司上下游等主体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以获得融资的情况。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法律法规和IPO审核中都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个层次,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至少包含票据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不会影响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持票人行使权力,一般情况下无须证明原因关系的有效与否,因此在票据后续背书、流转的过程中持票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前序流转环节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第二个层次,《票据法》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有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的上述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冲突,对于这一条的通说性理解认为,无因性原则适用于整个票据关系,但是票据关系的前后手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后手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也就是说,在票据链条中,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前手之间基础法律关系有效与否的限制,但是特殊的例外在直接相邻的前后手之前,存在特殊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竞合的情况的时候,基础关系的效力抗辩可以及于票据权利的形式。

《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院票据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的通说观点。

第三个层次,如果票据系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有何法律后果?

在这个层次下面又可以分为几个小层次,一层是直接前后手之间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票据是否有效?;第二层是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票据再流转的过程中效力如何?第三层是单纯票据买卖行为的效力。首先,第一个小层次,直接前后手之间,持票人行使持票权利时,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以真实法律关系抗辩。此外,《高院票据问题规定》第九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第二个小层次,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票据再流转后,基于票据的整体无因性,如票据后手是基于真实交易背书转让,持票人系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第三个小层次,票据买卖或者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在我国票据铁站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方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关于票据贴现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101条规定“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综上所述,整体来看,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存在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的风险,而对于其他后手或合法持票人的持票风险影响有限,而如果涉及贴现,虽然贴现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是互相返还票据和贴现款。因此,在IPO审核中,监管机构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企业内控方面。主要依据的是《首发业务问答》(二)第16条的规定:“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①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的核查,一般需注意以下方面:①关注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②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③关注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④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⑤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⑥中介机构能够对前述行为进行完整核查……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IPO审核要点及相关案例

在IPO审核案例中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大多数的是发行人与关联方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少部分是与供应商或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如下:

【中英科技300936】
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详细情况及合规性、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未披露与关联方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情况的原因、该类事项披露是否完整。

【威尔药业603351】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向子公司威尔生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请说明发行人2014年以来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有效。

【天常股份300728】
说明发行人与天安越汇之间开具和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应付票据的原因、合理性及合法性,说明每一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况,包括开具或背书实际、金额、天安越汇持有票据的用途、处理票据的时间、金额等,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美股份603379】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上述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奇精机械603677】
2012年,公司存在与供应商之间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所融通的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普天铁心】
详细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普天物流额外开具票据融资、转让票据融资的过程、时间、背景、原因及必要性;详细说明发行人2014年度额外开出两张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金额、时间、往来对象、形成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说明发行人为普天物流额外开具票据融资及2014年度额外开出两张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对应关系。

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是否披露完整。

【国茂股份603915】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提供无真实交易背景合同的方式,协助控股股东国茂集团进行票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票据的取得、转让、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否存在背书转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目前已披露的发行人关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金额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应收票据的核查情况,发行人与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说明发行人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统计口径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恩捷股份002812】
补充披露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等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贝斯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性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票据融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1)票据融资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融资金额与用途。(2)是否因票据融资事项对公司产生重大损失,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期末余额,说明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宝丰能源600989】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开具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形,且金额较大,2014年超过同期营业收入金额。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详细披露:(1)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原因,票据融资收票人及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票据出票的时间和金额,相关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未能遵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情况;(3)该等事项是否违反《票据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票据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及法律责任情况,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4)关联方宝丰集团和汇丰祥商业向发行人开具8亿元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并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及报告期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5)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百洋医药301015】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向中山安士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行为。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金额、贴现、会计处理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案例中,证监会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如实、完整披露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金额、贴现、会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2. 票据融资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融资金额与用途;

3. 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上述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 发行人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有效。

经查阅各案例中反馈情况,笔者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处理方式主要总结如下:

1. 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发生额、余额。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票据融资实质上为向银行获取借款,将其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核算;

这里说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实质上是融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的,没有虚增此部分收入。

2. 逐笔列示融资性票据的资金流向及用途,详细列示发生融资性票据的原因(贝斯达列示的比较全面),例如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大、为维护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足、账期长等;

3. 对于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论证逻辑如下:

(1)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属于《刑法》、《票据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融资性票据不存在逾期、欠息等违约或者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主体的资金损失;

(3) 相关银行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对于相关处罚承担兜底责任,并承诺后续不再发生上述行为。

其中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对于相关银行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的法律效力,证监会在对于宝丰能源600989的反馈中特别问到“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上述资金拆借行为虽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 发行人内控管理上的整改及规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 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

(2) 设置专人专岗复核票据基础交易背景;

(3) 发行人承诺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4) 发行人实控人承诺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可以通过解释、整改、承诺等措施闯关成功,无真实交易背景融资性票据是企业内控薄弱的一个侧面,如果内控不完善,是可能成为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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