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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科创属性,就有创业板定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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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7: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发行人撤回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原因,相关事项是否已经整改或消除。

1、发行人撤回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原因

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的依据为“发行人共拥有发明专利 55 项,发行人已获授权55 项发明专利均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已形成核心技术,其中 53 项发明专利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不存在诉讼、纠纷或权利受限等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发行人代表及项目保荐代表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现场沟通,鉴于当时发行人5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中近半数集中于装配式建筑产品,而装配式建筑产品非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突出较难论证,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征,公司和保荐机构经研究判断认为发行人更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因此决定主动申请撤回前期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全部文件并转板申报。

2、相关事项是否已经整改或消除

公司和保荐机构申请撤回科创板注册申请文件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突出较难论证,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征,公司和保荐机构经研究判断认为发行人更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基于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考虑,并经审慎研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环境等因素,本次申报发行人调整了申报板块,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前述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突出较难论证事项已消除,本次申报,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六、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中披露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及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

六、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一)发行人不属于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和应 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和“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 的行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1、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 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 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具备成长性、创新性,并具有核心 技术,具体如下:

(1)公司是主要从事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 和应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较早专注于木塑行业 的企业之一。公司坚持立足于技术创新,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经过多年的技 术积累和自主创新,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及市场和客户的实际需求形成了自身的核 心技术,对产品的关键技术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 司已取得授权专利 157 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60 项,相关发明专利数量在行业 内保持领先。公司作为主要起草或参编单位之一参与起草或编制了《竹塑复合材 料》(LY/T 2565-2015)行业标准、《铝合金增强竹塑复合型材》(LY/T 3199-2020) 行业标准、《木塑地板》(GB/T 24508—2020)国家标准、《建筑用木塑复合板应 用技术标准》(JGJ/T 478-2019)行业标准。

(2)公司紧紧把握行业最新技术和产品发展方向,以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 为研发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一方面持续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并提升 产品性能,形成三代性能不断优化提升的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产品;另一方面积 极投入新产品的研发,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成功研发推出新型石木塑 复合材料并产业化,获得市场认可,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主要产品性能 稳定性、质量可靠性对标欧美国家标准,主要产品性能指标经过 EPH、SGS、 Intertek 等国际权威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通过欧盟 CE 认证、北美 ETL 认证等国 际权威认证,相关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欧美国家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

(3)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产品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市 场认可度较高,公司具有较强的客户拓展能力,产品远销欧洲、美洲、非洲、澳 洲、亚洲等全球六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 2018-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9.77%,成长性 较好。随着公司国际市场的持续开发和产品产能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 将保持增长趋势,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综上,发行人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创新性,发行人具备较好的成长性,符合创 业板关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要求。

2、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 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 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 上市。

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木塑行业产业支持政策,鼓励木塑复合材料应 用多功能化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发行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 策导向,具体产业支持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 行业基本情况 (二)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法规”。

(2)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木塑行业属于“3 新材料产业”中的“3.1 新型功能材料产业”之“3.1.9 生态环 境材料”;“7 节能环保产业”中的“7.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之“7.3.6 资源再生 利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木塑产品属于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之“3.新材料产业”中的“3.3.8.2 生物基聚合物制造”之重点产品和服务“生物质热塑复合材料”和“7.节能环保产业”中的“7.3.6 农林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之重点产品和服务“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综合利用、林业剩余物综 合利用”。 公司所在木塑行业同时具备“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的产业属性,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评为“省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安徽木塑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 1 个,公司被评为“安徽省创新型企业”、“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符合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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