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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必须有人能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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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8.关于实际控制人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 11 的回复,(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任意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经投票表决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2 )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6.98% 股权,并通过可瑞资、精诚至控制公司22.63% 股权。

请发行人:( 1 )说明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 2 )就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1、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在提案权一致方面,如各方经充分协商后,就任意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其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各方一致同意,经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过提案申请的,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经前述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马会文等四人约定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议案,约定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主要系基于充分尊重马会文等四人的意愿,促使四人对于需要提交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予以重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保证最终决策的一致性。

马会文等四人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高度一致,不存在分歧。自签署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以来,马会文等四人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提案方面均保持了一致意见,未因履行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发生过纠纷。

因此,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为马会文等四人的决策及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引导,发挥了重要作用,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对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的完善

鉴于上述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中,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约定,可能会导致部分提案不能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更好地明确马会文等四人未来关于提案权的一致行动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马会文、吕文杰、邱勇、程鹏四人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4月重新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对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进行完善,修改后的约定为:“如各方经充分协商后,就任意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其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各方一致同意,经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过提案申请的,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经前述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该约定中“甲方”系指马会文。

根据该约定,对于经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提案,以马会文的意见为准,由马会文决定是否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该提案。该约定机制将避免提案权无法有效行使的情形,避免出现僵局,亦将促使马会文等四人对于提案更加谨慎、充分协商。

综上所述,经马会文等四人重新约定的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具有合理性,未对马会文等四人行使提案权造成困扰,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就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对就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情况补充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合计直接持有公司66.98%股权,并通过可瑞资、精诚至控制公司22.63%股权,四人合计控制公司89.61%股权,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本次发行后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

二、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2021年4月、2022年4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2、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

3、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马会文、吕文杰、邱勇和程鹏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提案权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合理,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对就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高的情况补充进行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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