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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9)。
2022年1月27日,俞凌先生收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俞凌先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前往四川宜宾叙州区投资局对接合作事项。6月28日,俞凌、张某与叙州区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双方商谈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发函,希望与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引进安控科技上市主体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协调国资公司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安控科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安控科技融资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到安控科技考察会谈。其中创益产业为宜宾市叙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场尽职调查。
2020年8月13日至14日,中介机构尽调结束。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总经理张某、副董事长李某福、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讨论合作方案,提出了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资1.5亿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危机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前往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进行沟通。
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对合作框架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与创益产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7日,安控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1.5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1.5亿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为安控科技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新疆监管局认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
(二)俞凌泄露“安控科技”内幕信息
俞凌当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0,226,175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为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俞凌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罗某忠是战友关系,并且罗某忠为俞凌股权质权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动与罗某忠电话联系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某忠获知该内幕信息。俞凌和王某海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22日,两人有过电话联系,因俞凌向王某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某海由此获取了内幕信息。罗某忠、王某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监管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俞凌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新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俞凌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8,000.00万元至-45,000.00万元(未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风险提示
1、若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后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一致,公司将在披露2021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自2021年4月26日起,因2018年、2019年、2020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2020 年审计报告》中包含“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表述,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不能消除,公司股票交易将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相关措施
1、公司将在接下来的一个年度内持续改善经营情况,降低债务水平。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指定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已于2021年10月18日选出预重整投资人。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预重整和重整受理事项的进展。
公司及董事会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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