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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实控人向境内居民个人借款出资,存在瑕疵;通过向境外人借款来纠正此项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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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2:05 编辑

一、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纠正人民币借款出资瑕疵的资金来源、后续还款安排及潜在风险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二·(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5、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纠正人民币借款出资瑕疵的资金来源、后续还款安排

(1)纠正人民币借款出资瑕疵的出资来源
ZHAO YUXING向发行人缴纳跨境人民币2,411万元的资金来源为向其朋友谢菊根、CHEN QIUMING的借款。谢菊根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为时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控股股东。CHEN QIUMING为澳大利亚籍自然人,为发行人股东思通盛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2021年5月,ZHAO YUXING分别与谢菊根、CHEN QIUMING签订借款协议,向谢菊根借款330万美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化利率5%;向CHEN QIUMING借款50万美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化利率5%。

经谢菊根和CHEN QIUMING确认,其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境外自有资金,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借款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因向ZHAO YUXING提供借款而享有发行人股东权利,亦不存在与ZHAO YUXING约定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后续还款安排
ZHAO YUXING分别与谢菊根、CHEN QIUMING基于朋友信任关系借入美元借款,借款期限均为24个月,借款到期后如期归还,ZHAO YUXING后续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

1)发行人未来两年现金分红所得;

2)实际控制人未来1-2年的工资、奖金等;

3)实际控制人国外和国内的房产处置所得。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汇借款、还款安排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及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七、实际控制人借款尚未归还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纠正人民币借款出资瑕疵,于2021年5月向朋友谢菊根、CHEN QIUMING合计借入380万美元,截至目前,借款尚未归还。

实际控制人拟通过(1)公司现金分红所得资金;(2)未来1-2年的工资、奖金;(3)处置国外和国内的房产所得等资金归还境外美元借款,但如果上述渠道所得资金未及时、足额满足还款资金需要,可能影响相关借款归还的时间;另一方面若资金出借方未遵守相关约定,要求实际控制人提前偿还借款而实际控制人无足额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债务风险。”

7、关于历史出资
2006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YUXING 委托 ZHANGWEI 及 ZHANGWEI 实际控制的 PowerSurgeLimited 对公司出资 50 万美元, 2010 年至 2011 年 ZHAO YUXING 以人民币 234 万元及 25 万澳元还款给 ZHANGWEI 。其后亦存在 ZHAOYUXING 实际支付人民币取得外资股权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上述股权变动涉及各笔资金收付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证据。

回复:

一、上述股权变动涉及各笔资金收付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一) 2006 年 ZHAOYUXING 委托 ZHANGWEI 、 ZHANGWEI 实际控制的 PowerSurgeLimited 对公司出资 50万美元及 ZHAOYUXING 还款给 ZHANG

WEI 的各笔资金收付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借款

出借人
金额
借款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指定账户
ZHANG WEI
ZHANG WEI账户
20万美元
ZHAO YUXING
德龙有限验资账户
1、ZHANG WEI 及其家属实际控制Power Surge Limited;2、ZHAO YUXING与ZHANG WEI为合同约定的借贷法律关系及委托代理出资法律关系;3、ZHAO YUXING与德龙有限之间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4、ZHANG WEI、Power Surge Limited与德龙有限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Power Surge Limited账户
30万美元

还款


还款人(借款人)
金额
出借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指定账户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80万元人民币
ZHANG WEI
ZHANG WEI账户
ZHAO YUXING向ZHANG WEI偿还50万美元借款,涉及的法律关系为ZHAO YUXING与ZHANG WEI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154万元人民币
25万澳元

2015年9月18日,ZHANG WEI出具还款证明,确认上述50万美元的借款已由ZHAO YUXING归还,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结束。ZHANG WEI及Power Surge Limited不存在因向ZHAO YUXING 提供借款而享有德龙有限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ZHAO YUXING约定委托持股或其他特别约定,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2010 年, ZHAOYUXING 委托 ZHANGWEI 实际控制的 PowerSurgeLimited 对公司出资 19 万美元及ZHAOYUXING 还款给 ZHANGWEI 的各笔资


金收付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借款


出借人
金额
借款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指定账户
ZHANG WEI
Power Surge Limited账户
19万美元
ZHAO YUXING
德龙有限验资账户
1、ZHANG WEI 及其家属实际控制Power Surge Limited;2、ZHAO YUXING与ZHANG WEI为合同约定的借贷法律关系及委托代理出资法律关系;3、ZHAO YUXING与德龙有限之间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还款


还款人(借款人)
金额
出借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指定账户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19万美元等值的129.77万元人民币
ZHANG WEI
ZHANG WEI 指定德龙有限账户
ZHAO YUXING向ZHANG WEI偿还19万美元,涉及的法律关系为ZHAO YUXING与ZHANG WEI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ZHAO YUXING已于2011年3月8日向ZHANG WEI偿还了19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129.77万元,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结束。ZHANG WEI及Power Surge Limited不存在因向ZHAO YUXING 提供借款而享有德龙有限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ZHAO YUXING约定委托持股或其他特别约定,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2018 年及 2020 年 ZHAOYUXING 实际支付人民币增资德龙激光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序号
出资取得股权
具体情况
1
2018年4月,ZHAO YUXING出资731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借款
借款
出借人
金额
借款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收款账户
杭建新
杭建新账户
800万元人民币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1、ZHAO YUXING与杭建新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2、ZHAO YUXING与德龙激光之间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还款
还款人(借款人)
金额
出借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收款账户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400万元人民币
杭建新
杭建新账户
ZHAO YUXING向杭建新偿还800万元人民币,涉及的法律关系为ZHAO YUXING与杭建新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400万元人民币
2
2020年11月,ZHAO YUXING出资1,68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借款
借款
出借人
金额
借款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收款账户
赵明
赵明账户
2,000万元人民币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1、ZHAO YUXING与赵明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2、ZHAO YUXING与德龙激光之间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还款
还款人(借款人)
金额
出借人
法律关系
姓名
汇出账户
姓名
收款账户
ZHAO YUXING
ZHAO YUXING账户
2,000万元人民币
赵明
赵明账户
ZHAO YUXING向赵明偿还2,000万元人民币,涉及的法律关系为ZHAO YUXING与赵明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ZHAO YUXING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和相关利息,双方借贷关系结束。杭建新、赵明不存在因向ZHAO YUXING 提供借款而享有德龙有限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ZHAO YUXING约定委托持股或其他特别约定,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ZHAO YUXING与相关出借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且ZHAO YUXING已经偿还借款


ZHAO YUXING向ZHANG WEI、杭建新、赵明借款、还款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ZHAO YUXING偿还上述借款的民事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结束。ZHANG WEI及Power Surge Limited、杭建新、赵明不存在因向ZHAO YUXING 提供借款而享有德龙有限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ZHAO YUXING约定委托持股或其他特别约定,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ZHAO YUXING与相关出借人之间的借款、还款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ZHAO YUXING于1994年7月21日取得澳大利亚国籍。ZHAO YUXING和ZHANG WEI均为外籍自然人,其相互之间的境外美元借款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的监管范围,无需进行外汇申报。ZHAO YUXING以境内合法收入的人民币归还ZHANG WEI借款的行为,不构成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形,不涉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2015年修订、汇发〔2020〕16号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因此,ZHAO YUXING向境内居民个人杭建新、赵明通过境内银行借款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偿还人民币借款的行为无需申报。ZHAO YUXING借款、还款不涉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ZHAO YUXING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出资不违反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ZHAO YUXING以借款出资时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涉及外商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只是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未缴付或未按期缴付出资的情形规定了处罚和约束措施,而未对合营方用于出资的资产来源是否必须为合营方自有资金进行限制。经查询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亦未明确对外国投资者使用借款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出资的禁止性规定。ZHAO YUXING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出资的行为不违反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4、ZHAO YUXING出资的人民币来源已经纠正,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外商须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或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投入。为纠正2018年4月、 2020年11月ZHAO YUXING人民币资金来源瑕疵,ZHAO YUXING于2021年5月至6月向发行人缴纳跨境人民币2,411万元,并办理完成了上述款项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ZHAO YUXING不存在规避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观故意,且主动予以纠正,并办理完成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资金来源瑕疵不属于出资不实、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ZHAO YUXING及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ZHAO YUXING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ZHAO YUXING资金来源的瑕疵问题已经纠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综上,上述ZHAO YUXING实际支付人民币取得外资股权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方法及证据

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ZHAO YUXING出资的银行凭证;


2、查阅了ZHAO YUXING与ZHANG WEI签署的《委托出资协议书》、ZHANG WEI出具的还款证明;


3、查阅了ZHAO YUXING与杭建新、赵明签署的《借款协议》、借款的银行支付凭证、还款的银行支付凭证;


4、访谈了ZHAO YUXING、ZHANG WEI、杭建新、赵明;


5、电话咨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实地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苏 州市中心支局;


6、查询了外汇管理法规、相关司法判决案例;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检索外汇行政处罚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06年ZHAO YUXING委托ZHANG WEI、ZHANG WEI实际控制的Power Surge Limited对公司出资50万美元及ZHAO YUXING还款给ZHANG WEI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2010年,ZHAO YUXING委托ZHANG WEI实际控制的Power Surge Limited对公司出资19万美元及ZHAO YUXING还款给ZHANG WEI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ZHAO YUXING向境内居民个人杭建新、赵明通过境内银行借款人民币、后续偿还人民币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ZHAO YUXING以上述人民币借款用于2018年4月、 2020年11月对公司出资,人民币资金来源存在瑕疵,现已经主动纠正,并办理完成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资金来源瑕疵不属于出资不实、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ZHAO YUXING资金来源的瑕疵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4、上述ZHAO YUXING实际支付人民币取得外资股权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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