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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为发行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否会导致其丧失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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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0.关于关联担保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胡剑锋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最高额 (余额)1,100万元的保证担保);报告期内,胡剑锋、徐萍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 担保(最高额3, 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请发行人结合胡剑锋'徐萍的资金状况说明其是否具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胡 剑锋的控制权是否因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受到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胡剑锋、徐萍的资金状况说明其是否具有充分的偿债能 力,胡剑锋的控制权是否因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受到影响。

1、胡剑锋为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具体情况

(1)2019年12月30日,胡剑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署编 号为137C517201900051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胡剑锋为发行人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 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1,100万元的保证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应还款凭证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出具的 确认函,截至该确认函出具之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均 已全部清偿,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 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八条第九款之约定:“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 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胡剑锋依据前述合同条款不 再需要承担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之保证责任。

(2)2021年3月3日,胡剑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签署编号 为137C51620210001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胡剑锋为发行人与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胡剑锋、徐萍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具体情况

2020年7月6日,胡剑锋、徐萍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签 署编号为兴银湖德高保第202007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胡剑 锋、徐萍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在2020年7月6日至2023 年7月6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3,000万元 的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3、胡剑锋和徐萍的偿债能力

根据胡剑锋和徐萍于2021年8月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查询的《个 人信用报告》,前述二人不存在大额负债情况。

根据胡剑锋和徐萍提供的相关个人资产所涉之权属证书、凭证、协议等文件, 除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胡剑锋和徐萍名下还拥有股权类投资、房产、车 辆等实物和金融资产,二人财务状况良好。

胡剑锋和徐萍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 条的相关规定,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上述财产均为其夫妻二人的共 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根据胡剑锋和徐萍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资产均为夫 妻共同财产,可在必要时通过合法合规手段进行资产处置、变现、提取等方式共 同进行资金筹措。

4、发行人对相关债务的清偿能力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86,483,105.40元,货币资金为 48,359,108.13元,发行人对胡剑锋和徐萍为其担保之债务具备偿还能力。

5、胡剑锋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因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受到影响

综上,胡剑锋具有充分的偿债能力,无需通过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进行资金筹措,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因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受到影 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胡剑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胡剑锋和徐萍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取得了发行人就其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相关债务的还款凭 证;

3、取得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出具的确认函;

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1-6月财务数据;

5、查阅了胡剑锋和徐萍截至2021年8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6、查阅了德清银乔、鳗田酒店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

7、查阅了胡剑锋和徐萍名下拥有的股权类投资、房产、车辆等实物和金融 资产所涉之权属证书、凭证、协议等文件;

8、取得了胡剑锋和徐萍共同出具的书面声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胡剑锋和徐萍具有充分的偿债能力;

2、胡剑锋无需通过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资金筹措,其 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因个人债务或担保责任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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