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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嵌入式软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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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2: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Oco 于 2022-10-13 22: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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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产品为数模混合 SoC 芯片,因同时集成了软件和硬件,属于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均为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当期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分别为 7,374.08 万元、10,795.66 万元、12,643.37 万元和 11,876.81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发行人说明事项

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

一、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芯片需同时结合芯片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功能才能形成具体应用,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含电池电量计算、快充协议通信、无线充电发射协议、TWS耳机通信等软件程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第四条之(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发行人销售的芯片产品符合上述第二条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界定。因发行人芯片产品不存在单独销售软件产品或芯片硬件情形,故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参照上述第四条规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芯片硬件对外销售额合计-当期芯片硬件成本×(1+10%)。若存在毛利率低于 10%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则全部作为芯片硬件销售额,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

同行业集成电路设计公司瑞芯微、中科蓝讯、芯海科技、复旦微电、全志科技等产品销售亦存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情形。根据中科蓝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一轮反馈)、芯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一轮反馈),其关于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

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已取得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南 税通〔2017〕5431 号。根据税务部门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管理规定,要求发行人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编号并分开列示软、硬件产品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所开具的发票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发行人在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实际销售给客户并完成发票开具时才确认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报告期内,各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如下:
2.png

报告期内,各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系根据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芯片硬件对外销售额合计与当期芯片硬件成本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得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整体保持一致,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31%、31.97%、33.74%和 33.75%,系各期销售的具体芯片产品毛利率结构有所变动所致,整体相匹配。

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报告期内关于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划分依据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2、查询同行业集成电路公司是否存在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情形,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划分原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
3、获取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和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明细,检查分析是否匹配;获取发行人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系根据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芯片硬件对外销售额合计与当期芯片硬件成本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得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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