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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 年 2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提出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
2、2017年2月,《国士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诸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目的为完善土地储备制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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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 年 5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宣布在土地储备领域进行专项债券试点,允许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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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 年 5 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要求开展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
5、201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至此土地储备专项债暂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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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4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配套政策有关情况。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表示,支持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酌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经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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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9月24 日,国务院举行发布会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提到将部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基础上,允许银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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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10月 8日,国务院召开一揽子增量政策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具体举措,运用专项债券等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支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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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在国务院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可用于新增的土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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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利用专项债券为地方政府以收回收购的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供资金支持。会上,财政部负责人提出将抓紧明确土储专项债政策的细则和要求,推动政策尽快落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的土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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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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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等情况做了规定。 |
4、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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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决定在北京等15个省(市)的43个城市开展为期4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聚焦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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