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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务中上市主体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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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16: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nita 于 2025-5-28 16:16 编辑

一、IPO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要点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因为其涉及外资股东背景、股权架构等特殊问题,故在上市程序、条件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并有效存续,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补缴税款并被处罚的风险,搭建外资股权架构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历次股权变更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等。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股权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股权结构处理比较典型的问题是红筹架构的拆除。红筹企业一般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一些境内企业为了实现在境外上市,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等地注册境外上市主体,但将中国内地的有关资产、业务置入境外上市主体名下,从而搭建红筹框架。

通过在直接上市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红筹架构上下层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当公司有变时可以通过出售VP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而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等。

对于存在红筹架构的主体在国内IPO,对实际控制人认定股东权益界定、是否存在股权清晰稳定的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问题予以关注,同时如何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完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红筹回归的过程,就需要将中间层级的壳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以保证实际控制人能够直接控制上市主体,确保股权架构清晰且没有纠纷。

在审核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之前需要将重要的壳公司注销完毕。而一些不是很关键的,只需要进入注销程序,不一定必须在申报前完成注销即可。


(二)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IPO时一个典型的涉税事项是红筹架构的拆除。红筹架构的拆除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假外资的返程投资。

如果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境外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要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

一般情况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红筹架构废止或分拆而变成内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关联交易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关联方代收代付、委托关联方采购或者销售的问题,而且关联方很可能在国外,其关联信息的获取难度大且成本很高。

在IPO审核时,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的审查并发表意见。

特别要核查关联交易的构成,报告期内的占比,评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依赖度和持续性,预防或降低舞弊风险、利润转移、资金挪用和税负转嫁或逃避等问题。

(四)独立性

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是外资公司拓展中国大陆市场而设立或者原作为生产制造中心而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或多或少在资产、人员(特别是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上依赖外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划中国境内上市时,应考虑其独立性因素,尽早与外资股东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和机构五个方面全面划清界限,保持独立性,不可对外资股东形成过度依赖,以免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23日被否)

1.公司基本情况

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东模塑”)是国内精密注塑件及精密模具的专业设计与制造商,主要从事汽车车灯配件,汽车内外饰件,汽车功能件等精密注塑件,精密模具及线束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致力于为汽车整车厂商和配件厂商提供住所一体化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2014年—2017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7亿元、4.23亿元、4.6亿元和2.2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127万元、3,665万元、4,212万元和1,937万元。

冠东模塑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资股东华信国际持股比例为30%,而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新平(持股80%)。


(二)案例分析及建议


1.发审会问题(之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原为华信国际,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境外设立,其后华信国际将发行人控制权转移至境内主体,但华信国际目前持有发行人30%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华信国际搭建外资股权架构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华信国际境外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2)华信国际对发行人历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履行全部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斐君钨晟、汇元投资、银创投资、兴鑫投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4)同一次股权转让中斐君钨晟价格明显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的协议安排。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被否原因简要分析


冠东模塑在上市前进行的股权架构调整,外资股东华信国际从控股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持有30%股份)。


境内自然人郑新平及陆英(华信国际的股东)已于2010年9月向海门市外汇管理局,就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事项申请补办外汇登记并获准补办,虽然外管登记资金来源等能合理解释,但在价格调整时因投资者需退出而涉及税务问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密切关注。


另外,冠东模塑涉及到在同一次股权转让中关联方斐君钨晟价格明显偏低问题,需要关注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作价偏低而被调整,从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找到关于股权转让的完税情况披露,无法得知其具体操作。


3.应对建议


(1)系统梳理股权历史沿革和公司股权架构。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东权益进行合规界定,清理影响股权清晰稳定的障碍,对股权存在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问题予以积极处理,并充分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2)规范关联方管理。对关联交易的构成、报告期内的占比进行合理规划,评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关联方的依赖度及其对业务的持续性影响,消除或降低舞弊风险、利润转移、资金挪用和税负转嫁等可能影响IPO申报等问题。


(3)特别关注股权架构调整时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可咨询当地税务机构或者税务专家,专题处理该事项的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4)外商投资企业IPO前要对“五独立”(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和机构)进行核查。全面划清IPO主体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控股股东的界限,保持独立性,不可对外资股东形成过度的依赖,以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


(5)发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对于外资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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