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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IPO上市实务手册】第五部分 实务分析-17、港股上市中的“控股股东”境内外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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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ubborn 于 2026-10-17 19:58 编辑

17、港股上市中的“控股股东”境内外认定问题

境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港股IPO”),按照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约定需要认定和披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也需要遵循《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的系列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求,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以下合称“境外上市新规”)等。

而实务中,我们发现境外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的认定与境内《公司法》和境外上市新规对此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方面甚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本文就港股IPO语境下境内外如何认定“控股股东”,招股说明书和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境内法律意见书是否需要保持一致进行了初步分析如下。

01

相关境内外规则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通常其认定控制发行人股东会30%或以上投票权或者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人士或一组人士即为控股股东。按照前述规则,同时根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1.1C“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的指引,在港股IPO语境下,联交所将“控制权”诠释为投票权,有别于实益拥有权。申请人必须自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以来,一直在能够对管理层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同一股东控制下,以整体形式营运。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申请人无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则所引述的“控股股东”或“一组控股股东”应为最大单一股东或一组最大单一股东。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其示例,若A和B分别持有申请人51%、30%投票权的,该申请人拥有一组控股股东即A和B。

而相较于在境内,有两个显著的区别:

一是,境内并无“一组控股股东”或“一组最大单一股东”的概念,而且境内认定控股股东并无比例上的强制要求,境外上市新规也允许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但是存在第一大股东的情况。

二是,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按照港股IPO的逻辑,若其构成了投票权的组成部分,因此通常会被认定为一组控股股东/一组最大单一股东;但是境内通常按照表决权委托的逻辑,其通常需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并不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具体的规定列示如下:



02

相关案例


如前所述,上述等规则在发行人股权架构分散时较为容易出现差异和认定不一致,比如某发行人均无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但是存在某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超30%表决权的情况。此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很可能前述股东均会被认定为一组控股股东;而在境内备案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通常会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但存在第一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事实披露。


而关于控股股东认定的一致性通常是证监会备案时问询的重点问题,原则上在呈报证监会的备案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一般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来认定“控股股东”,即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保持一致。不过我们也看到还是案例按照境内外的规则分别进行了认定。相关案例详细说明如下:

     
(一)证监会问询案例



(二)分别认定的案例

根据检索近期案例,WLZB和PGSW在招股说明书和境内法律意见书中的披露均有一些差异。具体介绍如下:

1. WLZB案例

简单来说,招股说明书中将一致行动协议所涵盖的各方主体均认为为单一最大股东组别,未再披露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境内法律意见书中认定无控股股东,存在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等控制公司。但是从实质上来看,招股说明书中的“单一最大股东组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规定亦是在无控股股东后的细分,因此理解没有实质差异。具体披露差异如下:



2. PGSW案例

该案例中,招股说明书中仅披露了一致行动协议,未认定是否有控股股东或是否存在单一最大股东组别,也未披露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境内法律意见书中认定存在第一大股东,存在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对发行人股东会的重大影响、对董事会的重大影响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等控制公司。


从实质上来看,招股说明书中回避认定了控制权的相关问题,与境内法律意见书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披露差异如下:



03

初步总结


总结来说,在港股IPO时,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认定在境内外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发行人股权架构分散时尤其容易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而关于控股股东认定的一致性通常是证监会备案时问询的重点问题,因此原则上我们理解,呈报证监会的备案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一般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保持一致;不过我们也看到还是案例按照境内外的规则分别进行了认定,不过需要注意分别认定尽量避免带来实质性的差异。近期证监会备案案例也频繁问询到该情况,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该等案例后续的披露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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