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同口径对研发费用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不同口径对研发费用核算对比的思维导图。
研发费用核算中“会计”的重要性
研发费用记录了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研发投入,虽然认定的角度有所差异,但其原始数据均来自于账面,“税务”和“高企认定”均是在财务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剔除并增加特定项目,以此来形成各自的最终数据;“IPO申报”是对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根源同样是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主要二级科目
工资薪金:1、研发人员的直接工资薪金: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加班工资、其他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2、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1、材料费用: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物料消耗;2、燃料和动力费用:化学反应所需的电力、燃气、燃油等;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折旧与摊销: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无法加计扣除);3、无形资产摊销: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委外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外包研发服务费用、专利或技术使用权费用、项目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与外包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PS:相关委托协议需要到当地科技局备案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且不能归入上述明确类别的其他费用。例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加计扣除时是以“其他费用”名义进行的,并且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