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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VIE架构(三)— VIE架构下境外融资的结汇入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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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搭建VIE架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实现境外融资上市的目标,并且建立有效的股东退出渠道。境外上市主体在完成境外融资后,需要把境外所融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调回境内使用的方法一般是境外公司对WFOE进行增资,然后WFOE再将增资款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这个过程一般会涉及多方面的外汇问题,其中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关注:用融资所得外汇资金以外债或者增资的形式注入WFOE、WFOE资本金结汇和WFOE将结汇后的资金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本文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详细阐述,梳理出VIE架构下境外融资的结汇入境基本框架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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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WFOE的增资】

在VIE架构下,对WFOE增资的前提条件是,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已经完成了37号文外汇登记,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完成了ODI登记,如果未完成这些登记则不能对WFOE进行增资。

【关于WFOE资本金结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件也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规定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据此,对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果不是以发放贷款或股权投资为主业,经营范围里一般不会出现“贷款”、“股权投资”等内容,因此,WFOE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的支出,银行对此也有较为严格的审核,通常不会对贷款用途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

基于以上政策限制,实践中,VIE架构下WFOE常见的结汇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


1、通过真实交易结汇。

即通过境外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外债或资本金的形式打给WFOE,WFOE拿到外汇后,与境内资本运营实体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定,有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等。通过这些合同,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支付结汇制的要求,WFOE用合同及境内运营实体开具的发票向银行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由银行付给境内运营实体。这种做法使得税负成本大量增加,但却是长期以来,将境外募集资金支付给境内运营实体的最合规的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实现WFOE资本金结汇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银行通常会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2)若作价过高,则会产生较大的增值税税务负担;

(3)因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要综合考虑转移定价、上市规则等多方面要求。

2、外保内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部分分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4号)的界定,外保内贷,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实践中,可以由香港公司或其他境外主体在香港等地向银行提供担保外币存单或其他担保,由境内银行向境内运营实体发放相应的人民币贷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较为便捷地将境外募集资金调拨给境内的运营实体使用,而主要的成本,则是银行的贷款利息等。

但外保内贷的方式也有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境内运营实体选择“全口径”模式的,外保内贷履约后不能超过“全口径”融资额度,一般为2倍的净资产。所以,外保内贷实行额度控制,申请企业在获得额度后仍需要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逐笔向当地外管分局审批。另外一个问题是,通过外保内贷可以打通境外资金进来的通道,但该境内运营实体借了境内银行的资金需要按期偿还。境内运营实体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将影响下一次的外保内贷及其他外债业务的申请。

除上述两种主要方案外,WFOE资本金结汇在实践中还有以归还借款或垫款为由结汇、分拆结汇或者虚构交易进行结汇等,但是该实践方式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笔者律师团队认为,这对于企业的规范运行和长远发展而言,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关于结汇资金使用】

实践中,在VIE架构下,WFOE会将其结汇所得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的自然人股东,而后该自然人股东通过增资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境内运营实体。但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约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WFOE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壳公司,并不实际运营业务,其经营范围一般为技术服务或者咨询服务,所以上述操作仍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明确,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资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两项基本条件:其一,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措施(负面清单);其二,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这也意味着VIE架构下所募集的资金在经过外汇结汇后,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到境内运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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