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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最新发行公募REITs股债结构搭建及税收安排梳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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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未注销] 于 2024-9-12 11:24 编辑

中航易商仓储物流REIT采用反向吸收合并方式构建股债结构


【基金产品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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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后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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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为易商集团,项目公司为江苏富莱德仓储有限公司,基础设施资产为富莱德昆山物流园一期、富莱德昆山物流园二期以及富莱德昆山物流园三期。在本基金设立时,持有江苏富莱德 100%股权的SPV为昆山易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交易安排】   



1、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主要交易步骤如下:   


(1)项目公司初始状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间接持有GeniusHKOffshoreLimited和GeniusIIHKOffshoreLimited100%股权,


GeniusHKOffshoreLimited作为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的控股股东持有60%股权,GeniusIIHKOffshoreLimited作为江苏富莱德的股东持有40%股权,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间接持有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的100%股权。项目公司持有富莱德昆山物流园项目完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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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公司100%股权由境外股东转让给昆山易莱   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将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100%股权由境外股东GeniusHKOffshoreLimited和GeniusIIHKOffshoreLimited转让给境内主体昆山易莱,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间接持有昆山易莱的100%股权,所以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仍间接持有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的100%股权,本次转让已在操作进行中,预计在上交所获批前完成。图3-4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昆山易莱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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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公司100%股权由昆山易莱转让给SPV   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间接持有SPV的100%股权,SPV与昆山易莱签署《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昆山易莱计划在上交所审批通过之前将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100%股权转让给SPV,所以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仍间接持有项目公司江苏富莱德的100%股权。图3-5 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SPV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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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PV公司100%股权由上海佳初转让给中航证券(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间接持有的上海佳初与中航证券(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签署《SPV股权转让协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拟受让上海佳初持有的SPV的100%股权。 图3-6 SPV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航证券(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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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项计划向SPV实缴注册资本并发放股东借款   


本公募基金完成发行后,专项计划从上海佳初处受让SPV的股权,SPV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移交完成相关印鉴及相关资料,SPV增资后,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完成对SPV注册资本的实缴并SPV发放股东借款,持有SPV的股权和股东借款债权。  


(6)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  专项计划设立后以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形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债权,项目公司以收到的股东借款偿还全部存量贷款。   


(7)项目公司和SPV进行吸收合并:   


1)制定项目公司和SPV吸收合并方案SPV;   


2)出具项目公司和SPV吸收合并的《股东决议》;   


3)签署项目公司与SPV的《吸收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SPV;   


4)项目公司和SPV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在公告45日之后,项目公司和SPV向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提交《吸收合并协议》《股东决议》以及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项目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SPV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且注销税户和银行账户。

吸收合并完成后,SPV对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继,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和债权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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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PV股权转让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相关约定   


1)除非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否则《SPV股权转让协议》不得提前终止或解除:   


(i)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SPV股权转让协议》;   


(ii)因违约方的持续违约行为导致《SPV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不可能或没有意义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iii)《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iv)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最终确定的“最终股权转让价款”未达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项目公司的转让底价且双方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一致。为免疑义,如双方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就前述事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v)非因转让方或昆山易莱的原因,昆山易莱尚未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全部最终股权转让价款;   


(vi)专项计划终止且进入清算之日,昆山易莱尚未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全部最终股权转让价款。   


2)如《SPV股权转让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如果已经办理目标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则受让方有义务配合转让方和SPV在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目标股权重新过户至转让方名下以及完成其他必要的程序(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等),该等过户的税费如因转让方违约导致终止的由转让方承担,如非因转让方违约导致终止的则由受让方承担。

【风险提示】   



1、税务等政策调整风险目前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尚属证券市场中的创新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仍在不断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之中,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的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此外,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出租性房地产的房产税以总租金(不含设施管理服务费)收入的12%计算缴纳;基础设施资产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租约合同约定产生的物业租金以及物业费(即设施管理服务费)收入,如项目所在区域税务机构对物业费(即设施管理服务费)收入也要求征收房产税,会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税负,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易商集团已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1.我们将就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向有权管辖的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进行报告,并严格按照有权管辖的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意见进行处理;

2.我们向发展改革委等监管机构提供的纳税方案与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方案完全一致;

3.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部门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将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其他相关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或罚金)并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不将相关税收风险转由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承担。”   


2、SPV 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无法如期完成的风险。   


根据交易安排,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SPV,基金管理人在本REITs基金成立后尽快办理项目公司对SPV吸收合并事宜。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安排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安排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工商部门可能无法或拒绝办理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或税务部门不认可吸收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安排。因此,吸收合并安排存在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被税务部门认可的风险。届时,本基金交易结构的设计可能达不到预计的税收筹划效果,从而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3、SPV及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   


本基金交易安排中,基础设施基金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购的SPV及间接收购的项目公司已存续且经营一定时间,在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及间接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SPV和项目公司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税务风险、未决诉讼以及或有负债事宜。如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及间接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影响SPV和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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