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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IPO上市实务手册】第五部分 实务分析-18、H股上市企业股东特殊权利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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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tubborn 于 2026-10-17 20:02 编辑

18、H股上市企业股东特殊权利调整方案

企业在上市前通常会进行多轮融资,而在市场化融资中投资人往往会要求以公司和/或创始人为义务主体而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例如回购与赎回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一票否决权等等(以下统一简称“股东特殊权利”)。但是在企业上市时,为了应对监管要求,往往需要对股东特殊权利进行调整,不同上市地的监管规则对此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不同于A股大多数案例选择在申报前将对赌协议在内的股东特殊权利均予以终止(部分案例附带恢复条款,但多数案例为自始无效不附带恢复条款),在港股IPO中对于股东特殊权利的处理更为精细化,区分不同的情况有的权利必须在首次提交A1申请时终止、有的可以必须在上市时终止,而有的可以延续到上市后。在此语境下,对于采用H股赴港上市的企业来说,由于股改涉及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其股东特殊权利调整亦存在一些特殊性。

01

相关规则


港股主板《上市规则》2.03条规定,“《上市规则》反映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并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几方面:......(4)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有基于此,需要对上市前投资人享有的股东特殊权利进行调整,保障全体股东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而联交所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4.2条第11款(“《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指引》”)规定,未涵盖所有其他股东或不符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指引》的特别权利,必须在上市前修订或终止。这些权利可以在上市前存在并行使,直至申请人成功上市为止。”如未能按照联交所指引处理上市前投资以及上市前投资者的特殊权利,将会影响上市申请人上市的适格性,因而导致上市申请被否决或退表。《新上市申请人指南》4.2条第13款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股东特殊权利在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案,具体如下列示:



02

股东特殊权利常见调整方案


如前所述,对于股东特殊权利的调整,港股监管要求的颗粒度很细,对于不同类型的权利、相同权利的不同内容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回购与赎回权原则上需在首次提交A1申请时终止,而例如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权、公司支付或与股份的市价或市值挂钩的任何财务补偿权必须在上市时终止,仅少数符合要求的权利可以延续到上市后。因此,在企业筹备上市的过程中也即递交A1申请前,需要根据规则要求的相关终止时点进行调整。

对于选择H股上市的企业,常见的调整方案主要有2个重要时点,一则递交A1申请时,二则股改时,而至于选择哪一方案,其核心需要根据和股东的协调难度、以及公司的财务数据情况而定,常见的三个方案为:

(1)在递交A1申请前解除回购权、其他特殊权利在上市时解除(联交所基础要求);

(2)递交A1申请时/前解除所有股东特殊权利;

(3)在股改前解除回购权、递交A1申请时解除其他所有特殊权利或者在股改前解除所有特殊权利。上述方案的具体情况和案例列示如下:

     
(一)在递交A1申请前解除回购权、其他特殊权利在上市时解除(联交所基础要求)


在该方案下,根据前述联交所的底线要求,需要在递交A1申请前解除回购权,其他特殊权利在上市时解除,符合要求的少数股东权利可以延续至上市后。



(二)递交A1申请时/前解除所有股东特殊权利

若与股东沟通情况较好,可以选择在递交A1申请时或申请前解除所有的股东特殊权利,该种方案下常见也会附带恢复条款,即在(i)公司撤回[编纂]申请,(ii)联交所拒绝[编纂]申请,或(iii)联交所不批准[编纂]时自动恢复。



(三)在股改前解除回购权、递交A1申请时解除其他所有特殊权利/在股改前解除所有特殊权利


也有部分企业由于股改时若未终止回购权的涉及确认金融负债,因此考虑到相关财务数据和相关股东的沟通、支持力度,在股改前解除回购权、递交A1申请时解除其他所有特殊权利或者在股改前解除所有特殊权利。



03

未盈利企业H股上市的股东特殊权利调整要点


对于某些未盈利的企业,若其选择H股上市的,其面临股东特殊权利(典型如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如未在股改基准日前终止,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相应的股份在会计上需要作为金融负债进行核算,从而会影响股改日的净资产。若本就未盈利的企业,很可能导致股改日净资产为负,从而无法进行股改确定股份公司股本。因此该种情况中,通常需于股改前不可撤销的彻底终止相关股东特殊权利使得净资产转正。此种情况也是前述第三种调整方案的衍生,相关案例我们详细分析如下:



04

初步小结



对于选择H股赴港上市的企业而言,根据港交所对于股东特殊权利的监管要求,对于回购与赎回权原则上需在首次提交A1申请时终止,而例如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权、公司支付或与股份的市价或市值挂钩的任何财务补偿权必须在上市时终止,仅少数符合要求的权利可以延续到上市后。因此,在企业筹备上市的过程中也即递交A1申请前,需要根据规则要求的相关终止时点进行调整。

常见的调整方案主要有2个重要时点,一则递交A1申请时,二则股改时,而至于选择哪一方案,其核心需要根据和股东的协调难度、以及公司的财务数据情况而定,常见的三个方案为:

(1)在递交A1申请前解除回购权、其他特殊权利在上市时解除(联交所基础要求);

(2)递交A1申请时/前解除所有股东特殊权利;

(3)在股改前解除回购权、递交A1申请时解除其他所有特殊权利或者在股改前解除所有特殊权利。

除此外,若企业属于未盈利企业的,需要尤为关注股改与相关股东特殊权利调整的关系,为了顺利进行股改,需要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典型如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在股改基准日前终止;否则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相应的股份在会计上需要作为金融负债进行核算,从而会影响股改日的净资产。若本就未盈利的企业,很可能导致股改日净资产为负,从而无法进行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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