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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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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2 16: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是否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其做了详细规定,本篇笔记是对这一知识点的复习回顾。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的法律,应当是我们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更加关注的是持股50%以上或者持股未达50%但其表决权能对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其股权结构及相应出资额或所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判断。而实际控制人更侧重于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力,不一定是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

二、认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表述的投资者通常包括了其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这是最容易判断也最容易理解的情形,这样的案例也非常多,就不再举例。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这通常是在上市公司不存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再做的进一步认定。如根据上市公司中毅达(600610)的披露,2021年11月3日,兴融4号与中国信达、鑫丰环东、前海华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国信达、鑫丰环东、前海华建将相关权利委托给兴融4号行使,期限36个月。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下,兴融4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1.12%的股份,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这通常是在上市公司不存在前两款的情况下,再做的进一步认定。如根据上市公司珈伟新能(300317)的披露,其股东在《纾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后,阜阳泉赋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半数以上监事人选,并由新聘任的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阜阳泉赋可凭借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后续治理结构的调整拥有充分掌控权,并据此实现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因此,珈伟新能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并实施后,阜阳泉赋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故而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这通常是在上市公司不存在前三款的情况下,再做的进一步认定。如根据上市公司博睿数据(688229)的披露,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为 26.84%,接近30%,且与公司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差距较大,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李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拥有权益比例的计算规则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计算”时并不能按持股比例层层相乘。例如A直接持有C上市公司30%的股份,并通过B公司持有C上市公司的权益,A持有B公司80%的股份,B公司持有C上市公司20%股份,则A在C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应该是直接持有的30%与间接控制的20%之和即50%,而不是46%。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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