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合同类型 | 需要董办审核的范围及原因 | 董办重点审核内容 |
| | 需要三会审议的合同审议后即需要公告,这类合同全部需要公司董办部门的人员审核。 | 是否约定经过三会审议生效,约定内容是否准确,例如董事会审议即可生效的合同约定为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该次交易是否需要三会审议,需要的,具体审议会议是哪个,该次交易是否已经审议,已经审议在有效期内的予以通过;需要审议,尚未审议的暂停流程待审议通过后予以通过。 |
| | 需要披露的重大合同例如对外投资、资产收购、重大日常业务合同、需要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等需要披露的合同全部需要董办审核。 |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公司战略或业务发展方向;审议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
| | 需要董办审核的关联交易合同 包括所有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合同和确定后重复使用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合同范本。 确定合同范本后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无需每份合同经过董办审核,此类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日常交易中做好交易监测即可。 | 审核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尤其是非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满足特定的程序,例如是否经过审计或评估或其他的定价依据;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例如一份新增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合同不在年初预计范围内,对于该项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未重新召开会议审议之前不予通过。 |
| | 决定业务模式的合同范本或框架合同虽然无需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IPO公司在招股书以及上市问询回复中会经常性的披露该类合同的约定内容;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以及年报问询回复中也会经常性的披露该类合同的内容。此类合同内容决定了公司是怎么取得收入的,公司是如何挣钱的,公司资金是怎么流转的。该类合同内容是否和公司实际业务模式一致至关重要。 决定业务模式的合同范本就是公司日常业务中销售或采购重复使用的框定格式内容的合同范本,例如经销商协议,采购协议等。 |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例如返利是如何计算的,资金流向是怎么进行的,公司是靠什么挣钱的,是自营还是委外等。
|
| |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都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审议上都严于普通事项的审议,且需要公告。 |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
| | 对外投资合同不管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也不管是否需要三会审议,建议都让董办参与审议,董办可以做好对外投资统计,预防性做好连续12个月对外投资统计事项。 投资类合同包括: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投资协议需要新设公司或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或其他类资产。 | 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公司战略或业务发展方向;审议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
| | 股权激励由董办直接操作,董办属于股权激励的业务部门,股权激励类所有合同需要董办审核。 |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
| | 董办作为公司股权管理的部门,与股东、投资者签署的各类协议中,董办也属于业务部门,该类所有的协议需要董办参与审核。 |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 |
| | 需要董办审核的该类合同主要是指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该类合同,或者董办评估认为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应当披露的合同,除此之外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董办审核。 |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上市政策、上市后监管政策相符,例如签署的战略合作合同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嫌疑,存在炒作嫌疑建议叫停。 |
| | 金额较大的其他类合同,具体金额由各公司自主设定,例如可以设定500万或者1000万。或者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金额标准。例如债权债务重组类,对外捐赠类合同等可以采用该种方式。 | 该类合同董办审核的目的主要在于信息共享,防止同类事项连续12个月超过信披标准的事项发生,提前预警。 |
| 说明:以上合同分类不是排斥关系,不同类别合同之间存在重叠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