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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编制,这些填报事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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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6: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night 于 2024-3-15 16:52 编辑

2023年年报披露预约工作已结束,根据相关预约信息,每日年报预约披露情况如图,2023年首份年报已于2024年1月27日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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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编制工作正火热进行中,按照惯例,小编这就奉上年报编制小宝典,祝各位董办人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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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交易所编报系统,2023年年报披露框架与2022年年报披露框架比对如下

1 沪主板(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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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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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主板(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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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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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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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沪深主板各金融行业年报披露框架修改点与一般企业基本一致,在此不作另外对比说明~

一、主要变动点梳理

根据汇总情况,今年年报框架调整主要集中在财务报告章节,根据往年的年报更正或补充公告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关注要点,填报定期报告时财务模块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因2023年12月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下称新15号文)进行了修订,小编结合定期报告相应节点,给大家集中梳理一下新规与财务报表披露相关的内容。

注:沪深各板块填报内容基本一致,因此下述要点梳理均以深主板作为截图示例。北交所年报中今年没有明确财务报表附注的具体格式即填报内容,建议参考沪深的填报要点进行填写梳理。

第十节 财务报告>三、公司基本情况

【变动1】

该部分应当依据《新15号文》第十三条,说明公司注册地、总部地址、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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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填报内容调整主要考虑到,实务中,上市公司在披露其基本情况时,对于主要经营活动的描述存在照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形,并未突出实际的经营业务,或存在主要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项目注释的收入明细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因此《新15号文》明确要求该部分应披露“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

【变动2】

2022年年报编制要点中提及,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该要求在《新15号文》中已删除,2023年年报编制要点中同步删除了该部分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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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动1】

该部分内容应当包含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填写时不得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对于各行业各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领域应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变动2】

在填写“6、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时,要求依据《新15号文》第十六条(六),增加披露“控制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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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3】

在填写“11、应收票据”、“12、应收账款”、“13、应收款项融资”、“14、其他应收款”、“15、合同资产”时,要求公司依据《新15号文》第十六条(十一)的要求,按照计提坏账准备的不同方法,结合自身情况,具体披露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的判断、确认和计量相关的信息。

注:年报相关节点顺序存在调整(“16、合同资产”顺序变更为“15、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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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5号文》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对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披露要求进行了整合完善,此外明确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披露账龄计算方法。应收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披露认定单项计提的判断标准。

【变动4】

在填写“16、存货”时,要求公司根据《新15号文》第十六条(十二)之规定,按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不同方法,结合自身情况,具体披露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和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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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5号文》强化了存货及存货跌价的披露要求,对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进行了细化。

【变动5】

在填写“17、持有待售资产”时,要求公司根据《新15号文》第十六条(十三)的要求,说明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和列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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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5号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将2014年版《15号文》中第十六条(三十二)中关于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整合至此,并增加要求披露“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相关会计政策。

【变动6】

新租赁准则发布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已在使用权资产中核算,因此基于避免重复披露的考量,在“24、固定资产”中删除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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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7】

在填写“25、在建工程”时,应当依据《新15号文》第十六条(十七)之规定,按类别披露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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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8】

在填写“28、无形资产”部分时,应当依据《新15号文》及编制要点,分别披露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以及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在披露无形资产计价方法时,新增对于披露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依据以及摊销方法的要求;在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时,强调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披露相关会计政策,并增加对于研发支出归集范围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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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9】

结合租赁准则,在填写第“29、长期资产减值”时,增加对于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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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10】

在填写“36、收入”部分时,要求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经营模式进行个性化披露,对收入五步法中影响重大的会计判断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例如,需要明确披露识别履约义务可变对价、时点/时段确认收入,此外,履约进度涉及重大会计判断的信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时,应当披露主要责任人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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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11】

本次15号文的修订,在第十六条新增“(二十九)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标准、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方法。”该部分内容自2018年会计部函〔2018〕453号颁布后,在年报中已开始执行填写,本次2023年年报中将该部分内容的填写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
注:年报相关节点顺序存在调整(“17、合同成本”顺序变更为“37、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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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12】

本次15号文的修订,对第十六条(三十二)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阐述,结合新租赁准则进行了调整,该部分内容在往期年报中已有进行填写,本次2023年年报中将该部分内容“40、租赁”的填写内容进行了细化调整,以身份对象作为分类披露的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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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13】

在填写“41、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应当注意,关于终止经营部分内容合并至“17、持有待售资产”处填写,新增关于债务重组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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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报告>八、研发支出

科技创新型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由于前期研发投入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大部分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支出的费用化占比较高。然而,上市公司的技术能力和核心价值并非简单地跟会计核算结果挂钩,为此,本次修订将原本散落在无形资产和成本费用章节中披露的研发支出相关信息进行了有机整合,新增研发支出的专门章节,要求上市公司明确披露研究开发支出的归集口径,并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研发项目特征进行个性化披露,从而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研发投入、研发进展和预期成果等关键信息,引导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此外,《新15号文》就外购在研项目提出针对性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明确披露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判断标准和具体依据,以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有用性,更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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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一、政府补助

根据《新15号文》及《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在年报财务报告章节中增设专节,明确政府补助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分别披露政府补助相关应收款项负债项目、当期损益的信息,同时不再要求逐项披露政府补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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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文的适用范围包括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拟在各板块申请上市的公司等,影响范围广泛。A股上市公司在编制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前述文件。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数。

二、其他填报常见问题

Q1
【深主板】关于董监高报酬情况的填写,若A员工2023年12月被聘任为高管,填写报酬时是否从聘任当天开始,还是按照报告期填写全年的报酬情况?
A1:在报告期内新任的高管应当以任职区间获得的实际报酬填写,若想将该高管任职前在公司其他岗位任职期间的薪酬情况也进行披露说明,可采用脚注的方式进行备注说明。

Q2
【创业板】关于董监高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是否需要披露人员国籍及获得其他国家永居权的情况?
A2:该部分应当填写内容参考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关于人员国籍及获得其他国家永居权的披露没有进行明确要求,如果需要可参考图示公告进行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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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深主板】上市公司参股了实控人控股的两个公司,是否需要在定期报告的共同投资处进行填列?
A3:建议填写。相当于上市公司和实控人共同投资。

Q4
【创业板】定期报告中“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需要体现地方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A4:根据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需要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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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沪主板】年度报告中的“报告期内投入环保资金”,对于环保资金是否有定义?通常什么类型的投入算是环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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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规则对此无明确定义,由各公司自行界定。

Q6
【沪主板】若某诉讼已判决,则年报填写该诉讼的涉案金额时,是以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为准还是以最终判决金额为准?

A6: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的要求,以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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