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同时也限制了已上市公司发行上述第2类和第3类类别股)。接下来的几期,我们将专题解密上述类别股。本期,我们先来了解下“优先股”,内容包括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具有什么特征?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证券有什么区别?优先股有哪些种类?如何发行优先股?(涉及对发行人的一般要求,公开发行下对发行人及优先股的特别要求,非公开发行下对优先股的特别要求,发行优先股的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01 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具有什么特征?
根据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有“股”的属性,也有“债”的属性,其“优先”主要体现在:1.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且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2.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利晚于债权人但先于普通股股东。但优先股终究是“股”,一方面,其不具有税盾效应,即派发给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不能像债券利息一样在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通常,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的同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如,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决策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固定收益: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事先做了约定(如果规定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如果规定采用浮动股息率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变化(也可以约定,优先股股东在取得固定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此时公司章程就需要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条件等等)。但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是不固定的,既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规划,还取决于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批准的当期股息分配政策,有可能公司当期不做利润分配。实践中,根据股息是否可递延支付,优先股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如某一期公司业绩较差,当期无法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则可以累积至后面期间支付。而非累积优先股则秉承“当期不付,过期作废”的原则。
(2)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要想给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则需要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3)清偿顺序晚于债权人,但早于普通股股东: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要先分给债权人,然后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4)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范围小:通常,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决策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时(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增发优先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才有表决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从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即恢复表决权),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时。对于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时。
(5)可能有回售条款:普通股股东通常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不过,优先股可以约定回售条款,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发行人都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募集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
02 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证券有什么区别?
前文提到优先股有“债”的性质,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获得收益的角度来看,优先股股东每期会获得现金流相对固定的收益,与“债”同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属于利率敏感型产品。
那么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证券有什么区别呢?股债混合型证券目前主要有可转债和永续债。
可转债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转债发行人股票增值潜力,则在转换股期内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通常,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而优先股未必含有转股条款。可转债一般期限不超过六年,其投资者转股前作为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作为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均不同于优先股投资者。优先股在附有转股条款时,类似于含可预期股息(固定或浮动)的可转债,在没有转股条款并股息可预期时,又类似于永续债。
永续债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03 优先股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
04 如何发行优先股?
(一)对发行人的一般要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独立性: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内控健全、内控有效性无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具有偿付股息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4)最近3年按公司章程和有关监管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5)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6)募集资金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7)规模限制: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8)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相同;
(9)守法合规经营: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发行优先股:(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发行的特别要求
1. 对发行人的要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
A.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被移出成份股的,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B.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C.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 盈利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可以给原股东优先配售权;
(4) 最近36个月内没有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5)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延伸阅读:
1.对公开发行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市场对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投资优先股并非稳赚不赔。相对普通股而言,优先股虽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的优势,但优先股难以分享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相对债券而言,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就获取股息而言,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
(2)优先股涉及复杂的公司治理安排,要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治理比较规范。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从经营比较稳健、公司治理相对完善的上证50成份股公司开启试点较为稳妥;
(3)为了促进并购重组,鼓励市值管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此作为支付工具,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
2.对优先股的设计要求: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优先股:公司章程需要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上市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可以做另外约定);(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上市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可以做另外约定);(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 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不可折价发行),发行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3)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上市公司是商业银行的除外。
(三)非公开发行的要求
对发行人的要求适用于上述(一)中阐述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设计要求如下:
(1) 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不可折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
(2)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上市公司是商业银行的除外;
(3) 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3,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延伸阅读: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
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M0:为报告期月份数;
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
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合格投资者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1人。
(四)发行优先股的治理程序
1.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拟订优先股发行方案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同时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包括下述内容:
A.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B.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C.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2.股东会:
股东会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A.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B.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C.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D.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E.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F.募集资金用途;
G.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H.决议的有效期;
I.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J.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K.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五)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
1. 董事会决议优先股发行方案后:
公开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优先股发行预案、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股东会通知及会议文件等。
2.股东会审议后:
公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关于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等。
3.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审核、问询有进展时
公开披露相关进展及公司就问询反馈的回复等。
4.交易所同意发行注册后
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承销商的报告(非公开发行场景)、发行情况报告书、验资报告、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书、挂牌转让公告等。
5.定期报告时
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
6.派发优先股股息时
公开披露优先股股息的派发情况等。
7.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赎回、停牌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
均需发布临时公告。
附:五矿资本发行的优先股示例